地区: | 兴宁市 |
分类: | 政府机构 > 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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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工作日的8:30-12:00,14:30-18:00; |
电话: | 0753-3385810 |
地址: | 兴宁市兴东路29号工商大厦;邮编:514500; |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组织制(修)订本级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有关规定、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行政许可事项。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依法开展本部门承担的行政许可(备案)业务。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工作。指导派出机构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实施价格行政执法,监督和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依法实施市场价格监管,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负责全市市场监管相关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五)负责推进公平竞争制度。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承担国家、省和梅州市交办的反垄断工作。依法对全市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监督,并依据委托进行调查。
(六)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制定并实施标准化激励政策,规范标准化活动。
(七)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拟订并实施知识产权激励奖励制度、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和交易运营政策措施。指导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审查评议工作。指导和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统筹指导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
(八)负责保护知识产权。组织实施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制度措施。研究提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负责组织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指导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后和纠纷调处。组织指导知识产权预警和涉外保护工作。组织实施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
(九)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全市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市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十)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伤害监测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
(十一)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统筹指导全市食品安全工作。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二)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分析、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风险防范和伤害监测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依法承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执行国家计量制度,推行法定计量单位,依职责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五)负责统一管理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组织实施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指导协调全市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行业发展。依法监督管理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
(十六)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领域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交流与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七)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环节以及化妆品经营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备案)、检查、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组织指导派出机有对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开展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的监测管理工作。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地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