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大亚湾区 |
分类: | 政府机构 > 市场监管局 |
网址: | 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
工作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电话: | (0752)5566326 |
地址: | 惠州大亚湾石化大道中444号 , 邮编:516081 |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酒类食品等)药品(含化妆品、中药、民族药、医疗器械等)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经批准后监督实施。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发展规划;积极推进市场监管体制及社会化监管体系建设;完善技术支撑保障体系,提高市场监督管理科学化水平,构建市场监管长效机制。
(三)负责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行政审批和日常管理服务事项并监督管理。
(四)依法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负责处理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申诉和举报。
(五)负责各类市场经济秩序的监管工作。依法规范和维护市场经营秩序,负责市场交易(含网络商品等虚拟交易)行为和有关服务行为监管职责;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组织指导个体工商户、企业、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负责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的监督管理,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行为;依法开展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行为的查处与监督管理;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六)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规范合同行为;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实施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七)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组织实施商标战略和名牌战略,推荐省、市著名商标;依法保护特殊标志、认证标志;负责地理标志产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各类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
(八)承担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国家质量振兴纲要,组织、协调、实施质量强区有关工作,推进名牌带动战略;监管产品防伪工作。
(九)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负责产品强制检验、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协助做好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按分工打击制假售假行为,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有关专项打假工作。
(十)承担标准化工作。推进技术标准战略,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指导企事业单位的标准化工作,监督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编码工作。
(十一)负责监督管理计量工作。组织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推行工业计量现代化;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管理认证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实施自愿性认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工作;监督管理认证工作机构,规范市场认证行为,指导辖区企事业单位开展合格评定工作。
(十三)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依法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和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按规定报告特种设备事故,配合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四)负责食品生产、流通及消费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贯彻落实省、市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专项治理和综合检查;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十五)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依法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十六)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性检测和评价、不良反应监测。
(十七)负责制定全区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快筛快检体系、电子监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十八)加强基层监管力量,完善基层监管体制,构建基层网格化监管体系;领导和管理派出机构的工作,加强对基层的业务指导;指导与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业务有关的社会团体的工作。
(十九)负责开展市场监督管理有关的宣传、教育、信息发布、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
(二十)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按职责分工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组织拟订并协调推进食品安全规划。
(二十一)依法查处违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十二)承办区委、管委会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