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生态环境局泰山分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保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我区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协同有关部门参与制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参与编...
机构信息
地区: 泰山区
分类: 政府机构 > 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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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法定工作日)
电话: 0538-8229875
地址: 山东省泰安市东岳大街169号泰山区委大院东三楼
详细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保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我区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协同有关部门参与制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参与编制全区可持续发展纲要和规划;协助上级环保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二)监督检查并组织协调全区各部门、各单位执行上级关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规定和标准,对违反《环境保护法》等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                                                                          

(三)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拟订全区环境保护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根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出本区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工作计划,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后实施。

(四)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区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开发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编制生态区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牵头抓好秸秆禁烧工作,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按照上级环保行政部门制定的规定、细则组织实施本辖区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组织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实施监督;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

(六)承担落实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按规定负责污染物排放许可;督查、督办、核查全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七)按区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区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负责组织全区排污申报登记、限期治理、排污费征收等工作。

(八)负责全区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监测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参与环境质量监测;及时掌握全区环境质量状况及发展趋势,提出改善的措施和意见;协助市环境监测站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

(九)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负责全区环境保护系统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十)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拟订辐射安全规划、计划;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环境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承办区人大、区政协有关环境保护的议案、提案及环境信访污染纠纷、污染事故的查处工作。

(十一)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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