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顺义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承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关于工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信息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区工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信息...
机构信息
地区: 顺义区
分类: 政府机构 > 工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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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7:00,法定节假日休息
电话: (010)69441064    传  真:(010)69440225
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复兴东街3号院2号楼(顺义政务服务中心)南楼9层
详细介绍

北京市顺义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承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关于工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信息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区工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信息化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推进产业布局调整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三)监测分析本区工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信息化的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协调解决产业运行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四)依据权限,核准、备案和上报本区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工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信息化方面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重点领域和促进政策。

(五)指导本区工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信息化领域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推进企业技术改造。组织实施国家、北京市和本区工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信息化科技重大专项,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指导相关行业质量管理工作。

(六)拟订本区高技术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信息化和新兴产业中重点领域的发展规划、实施方案、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工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信息化领域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

(七)承担振兴本区装备制造业组织协调的责任,组织拟订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规划、政策。依托国家、北京市和本区重点工程建设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

(八)拟订本区工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信息化领域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推动本区工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九)指导和促进本区中小企业发展。会同相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负责镇村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相关工作。

(十)指导和协调本区工业开发区的建设与发展,促进工业产业基地建设。指导和协调镇村产业建设。指导镇村产业发展。

(十一)统筹协调本区信息化基础设施的规划和管理。参与统筹规划公用通信网、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和部门专用通信网。承担与国家通信主干网等专用通信网方面的协调工作。促进电信网络、广播电视网络和计算机网络融合。

(十二)统筹推进本区大数据工作。负责相关大数据的整合、管理、应用和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统筹推进智慧城市建设。

(十三)统筹协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十四)统筹推进本区制造业创新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指导与协调创新产业集群建设。

(十五)指导本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拟订本区工业控制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六)负责本区无线电管理工作。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

(十七)协调推进本区航空航天产业发展。

(十八)指导本区工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信息化领域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会同相关部门拟订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有关政策措施,组织相关人才培训。

(十九)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联系方式】

机构名称:北京市顺义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原北京市顺义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邮政编码:101300

办公电话:(010)69441064

传  真:(010)69440225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00,法定节假日休息

电子邮箱:Bjshyjxw2018@163.com

办公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复兴东街3号院2号楼(顺义政务服务中心)南楼9层

【咨询服务】

咨询方式:来电、来函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00,法定节假日休息

受理部门: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69441064

联系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复兴东街3号院2号楼(顺义政务服务中心)南楼9层9045房间

【监督投诉】

投诉方式:来电、来函

受理部门:纪检监察组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00,法定节假日休息

联系电话:(010)69423285

通信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复兴东街3号院2号楼(顺义政务服务中心)南楼9层

邮政编码:101300

电子邮件:jingxwjck@bjshy.gov.cn

程序标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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