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槐荫区 |
分类: | 政府机构 > 综合执法局 |
网址: | 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
工作时间: | 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节假日除外) |
电话: | 0531-85665674、85665679公开(监督)电话: 0531-85962657 |
地址: |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张庄路327号 , 邮政编码: 250023 |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全区城市管理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市、区政府关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我区综合行政执法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职责。
(二)根据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全区城市管理专业规划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城市管理的地方标准;组织实施城市容貌管理与景观照明的标准和规定。
(三)承担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责任。牵头组织实施城市容貌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城市道路保洁的监督管理;负责生活垃圾收集、清运等作业管理;负责城市保洁应急事件的处理;负责指导城市生活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扬尘治理的监督管理;道路两侧建(构)筑物清洗与粉饰监督管理。
(四)负责临街建筑物门窗变更和外部改造装修的审批和监管;负责临街商业牌匾规范设置技术指导;负责夜景亮化和户外广告的日常监管。
(五)承担规范建筑垃圾管理的责任。组织实施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和细则;负责本辖区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的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机动车清洗场(点)环境卫生的日常监管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市管理设施项目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组织对城市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管理检查;提出设置生活垃圾转运设施的建议;对市区环卫设施的建设、拆迁进行监督管理。
(七)负责区级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
(八)负责城市管理资金的管理使用;受区政府委托,负责城市管理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工作;负责环境卫生各项规费的收缴;组织实施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推进城市管理的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和产业化发展。
(九)受区政府委托负责全区城市管理综合考评工作。
(十)承担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依法处理。
(十一)承担行使城市规划管理、绿化管理、市政公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责任。
(十二)承担行使城市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以及对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和乱排污水影响市容环境的行政处罚权的责任。
(十三)承担行使人防管理、房产管理、建筑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责任。
(十四)负责对全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纠正、处理全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处罚不当和不作为行为;负责全区综合行政执法案件的备案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有关城管执法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统一组织、调度全区性城市管理专项和重大执法活动。
(十六)指导各街道的城市管理工作;指导各街道的综合行政执法业务,统一规范全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依据、程序、标准。
(十七)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园林绿化工作法律、法规;落实园林绿化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全区园林绿化专业规划、绿地系统详细规划;负责拟订全区园林绿化建设、养护标准和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园林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工作。
(十八)负责规范园林绿化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园林绿化市场。组织拟订规范园林绿化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园林绿化重点工程绿化美化工作;组织开展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工作;负责园林绿化建设项目招投标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共绿地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
(十九)负责全区公园的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农村绿化管理工作。承担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日常管理工作。
(二十)负责管理区级园林绿化资金并监督使用;监督管理区级园林国有资产;审核重点园林绿化建设项目;提出园林绿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区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负责全区园林绿化统计工作。
(二十一)组织开展全区园林绿化科研、科技成果推广、教育培训和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指导园林产业发展以及利用外资工作;负责全区绿地养护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组织全区绿化普查和园林绿化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十二)协助做好涉及园林绿化重点工程等领域的招商服务工作。
(二十三)负责全区全民义务植树工作。
(二十四)负责全区古树名木的调查登记、鉴定分级、建立档案、设立标志等工作;负责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措施、确定管护责任者、定期对古树名木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检查等工作。
(二十五)负责本部门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宣传思想和群众工作。
(二十六)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十七)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