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鱼台县 |
分类: | 政府机构 > 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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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工作日上午 8:30-12:00 ;下午 14:00-18:00(夏季) 13:30-17:30(冬季) |
电话: | 0537-6211935 |
地址: | 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湖陵三路73号 |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编制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市容环卫设施、市政相关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照明设施的综合维护管理职责;统筹协调全县环卫设施及城区市政道路、园林绿化设施、照明设施的管理与维护;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相关建设项目的规划制订、方案审查、竣工和验收移交工作;组织实施城区内市容环卫、绿化、市政相关设施的维护性、恢复性等维修和改造出新、整治及应急抢险项目。
(三)承担城市容貌和户外广告管理职责。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和规章,拟订城市容貌管理标准并负责组织检查、监督落实;牵头组织实施城市容貌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对损害城市容貌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占道经营或者作为集贸市场、停车场所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负责对户外广告设置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县城区内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利用市政公用设施发布的广告)经营权的有偿出让;根据行政审批部门需要,参与县城市规划区内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许可、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及占用城市道路、公用场地许可等的现场勘验。
(四)承担环境卫生管理职责。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环卫规划和行业管理标准,组织检查监督各镇街(经济开发区、张黄工业园)落实;指导全县城乡环卫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县级生活垃圾填埋场和建成后的垃圾焚烧发电厂的监督管理;负责环卫企业资质管理;负责县级环卫作业市场化运营的招标、监管;负责城区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清运处置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根据行政审批部门需要,参与城区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城区迁移、拆除、关闭城市环卫设施许可的现场勘验。
(五)承担市政管理职责。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和规章,拟订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政维护养护投资计划;拟订市政管理制度规定、行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区道路、路灯等市政设施的维护、改造、安全和管理工作;根据行政审批部门需要,参与城区内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者跨越、3
(六)承担园林绿化管理职责。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编制城市规划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负责县城区各类绿化用地绿线的划定和控制管理,参与新建(扩建、改建)项目配套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核、竣工验收;负责全县园林绿化行业管理;负责县级园林绿化作业市场化运营的招标、监管;根据行政审批部门需要,参与城区内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占压绿地许可的现场勘验。
(七)负责综合执法的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和跨区综合执法活动的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县综合执法工作,统筹协调、检查评估各镇街(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工作;负责综合执法重要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综合执法督察工作。
(八)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授权,按照职责划分,承担城乡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市政管理、房地产、建筑业、商务7个领域的全部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权和环境保护(噪声污染、大气污染等方面)、工商管理(无照商贩和违反规定设置户外广告方面)等2个领域的部分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权。
(九)负责按管理权限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要求进行设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擅自变更建设工程使用性质等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指导县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监察和按管理权限依法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对各镇街(经济开发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负责凡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经县级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负责在城市规划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县直管区域内的违法建设查处。
(十)负责县级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评估办法并组织实施,通过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对各镇街(经济开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实施监督、调度、检查和评估。负责组织城市管理方面重大科技项目攻关、成果推广和新技术引进工作。
(十一)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城市管理维护费及有关县级资金的使用和分配意见,监管资金的使用。
(十二)负责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方面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
(十三)承担县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担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城市管理综合协调指导的职责;负责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督导各镇街(经济开发区)和县直部门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城市管理责任。
(十四)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十五)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机关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主体责任,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领导所属单位抓好党的建设工作。按照县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委委员单位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市、县“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负责已划转至行政审批部门的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构建新型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探索智慧监管、包容审慎监管,提高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简约性。
(十八)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1、关于城市建设管理。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县政府确定的市政设施(道路、桥梁、高架、隧道等)、园林绿化设施、照明设施(道路、重点区域、规模较大的广场和公园)和城市环卫基础设施(垃圾处理设施、转运设施、渣土弃置场、粪便处理场、公厕等)等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规划制定、方案审查和组织实施工作,并组织竣工验收和移交工作;负责县政府确定的市政设施(管网、桥梁、高架、隧道等)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养护工作;负责城区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围挡建设的监督管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县政府确定的市政道路、园林绿化设施、照明设施(道路、重点区域、广场、公园)和城市环卫基础设施(垃圾处理设施、转运设施、渣土弃置场、粪便处理场、公厕等)等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建成移交后的管理养护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养护管理标准,制定年度养护计划,核定年度维修设施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相关建设项目的规划制定、方案审查、竣工和移交验收等工作;负责县直管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围挡建成后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
2、关于环境污染防治。按照县区职责划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的气体的物质,在城市道路两侧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行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相关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在建筑工地内堆放物料行为的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县级工业噪声污染、城区外焚烧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的气体的物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负责对产生恶臭气体的经营户集中整治工作。县公安局负责县级机动车辆噪声污染的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部门、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单位)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各自职责内餐饮服务业油烟治理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