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梁山县 |
分类: | 政府机构 > 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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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工作日上午 8:30-12:00 工作日下午 14:00-18:00(夏季) 13:30-17:30(冬季) |
电话: | 0537-7366899 |
地址: | 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忠义路1号 |
(一)贯彻执行生态环境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区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生态环境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县区域、流域以及饮用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参与制定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推进绿色金融体系建设。
(二)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全县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地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重污染天气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县重点流域、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县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全县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指导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依法配合税务机关开展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
(四)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承办全县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按照规定组织审查专项规划,审批或者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负责提出全县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方向和财政资金安排建议。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全县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重金属、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承担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相关工作。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全县生态保护规划,开展生态状况评估,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全县核安全和辐射安全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全县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组织实施全县辐射环境监测和核设施、重点辐射源的监督性监测;监督管理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全县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
(八)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负责协调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相关工作。负责对乡镇(街、区)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执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情况,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况,以及落实生态环境质量责任情况进行督察,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组织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环境执法监测、应急监测等,按要求做好环境质量监测相关工作。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公开生态环境信息,统一发布全县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全县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推行清洁生产,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负责全县生态环境与健康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县应对气候变化以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制度和政策,研究提出低碳发展的政策建议。承担全县碳排放权交易组织协调工作。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贯彻执行行政执法相关政策标准,负责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集中行使法律法规明确由县级承担的执法职责,指导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政策,开展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广泛参与生态环境保护。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十四)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单位、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十五)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机关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主体责任,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领导所属单位抓好党的建设工作。
(十六)承担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七)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八)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市、县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精简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我县生态安全,建设美丽梁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