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梁山县 |
分类: | 政府机构 > 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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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工作日上午 8:30-12:00 工作日下午 14:00-18:00(夏季) 13:30-17:30(冬季) |
电话: | 0537-7363690 |
地址: | 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人民北路102号 |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综合执法和城市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综合执法和城市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制定综合执法和城市管理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统筹协调综合执法和城市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各乡镇(街区)、开发区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综合执法和城市管理队伍建设及督察工作。
(三)承担城市容貌和户外广告管理职责。依据国家、省有关法规和规章,拟订城市容貌管理标准并负责组织检查、监督落实;牵头组织实施城市容貌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对损害城市容貌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户外广告设置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城区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利用市政公用设施发布的广告)经营权的有偿出让;根据行政审批部门需要,参与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许可、城市规划区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及占用城市道路、公用场地许可等的现场勘验;负责城区景观灯饰亮化标准的制定和管理工作。
(四)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五)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逾期不拆除,以及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和大型广告牌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饮食服务业违反规定排放油烟、在城区内露天烧烤食品污染环境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建设施工造成大气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城区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九)负责县级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区内数字化城市管理数据普查和更新工作。
(十)负责建筑垃圾运输特许经营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负责建筑工地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检查工作。
(十一)负责凤凰公园设施的维护与管理、公园绿地管理、科普宣传教育及相关社会服务。
(十二)会同财政部门参与城市管理维护费及有关县级资金的监督管理,提出有关资金的使用和分配意见,监管资金的使用。
(十三)负责综合执法方面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十四)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单位、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十五)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机关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主体责任,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领导所属单位抓好党的建设工作。
(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市、县“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负责已划转至行政审批部门的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构建新型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探索智慧监管、包容审慎监管,提高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简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