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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

| 06-13 | 发布者:

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决定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对有关内容进行实地核查。

对与申请人有关事项书面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准予许可的,颁发《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

参考标准及规范为:电子认证业务规则规范(试行)、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运营管理规范(GB/T 28447-2012)、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岗位技能规范(试行)、电子认证服务质量规范(试行)。


《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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