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乐县文化和旅游局
(一)贯彻落实文化、文物、旅游、广播影视和新闻出版方面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县文化、文物、旅游、广播影视和新闻出版规范性文件。 (二)统筹规划全县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旅游业、文物保护事...
机构信息
地区: 昌乐县
分类: 政府机构 > 文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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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10月1日-4月30日) 上午8:30-12:00,下午2:00-6:00(5月1日-9月30日)
电话: 0536-6221491
地址: 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一中街1号城关商务社区1号楼773室
详细介绍

(一)贯彻落实文化、文物、旅游、广播影视和新闻出版方面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县文化、文物、旅游、广播影视和新闻出版规范性文件。

(二)统筹规划全县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旅游业、文物保护事业和广播影视、新闻出版领域事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产业、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县性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指导重点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全县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全县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承担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相关工作,牵头拟订全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规划。负责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优秀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七)统筹规划全县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负责新旧动能转换文化创意产业和精品旅游产业统筹组织工作。

(八)拟订全县旅游市场推广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推动昌乐旅游整体形象以及旅游品牌体系建设。指导、管理全县文化和旅游对外以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

(九)指导、推进全县文化、文物、旅游、广播影视和新闻出版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十)指导全县各类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和旅游市场发展,对各类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各类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和旅游市场。

(十一)指导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负责文化、文物、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领域行政执法指导监督、大案要案督办、跨区域重大案件查处和组织协调等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全县“扫黄打非”工作,承担县“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二)管理全县新闻出版业,负责全县新闻出版单位的行业管理。监督管理出版物内容、质量和发行,监督管理印刷业,管理著作权等。推进全县全民阅读工作。负责全县新闻出版统计工作。

(十三)负责全县广播影视的行政(行业)管理。对全县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县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负责监管全县广播影视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协调全县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负责监管广播电视节目的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负责全县电影行业的规划和监管。负责推进全县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负责全县广播影视统计工作。

(十四)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博物馆事业,审核、申报、管理县级及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指导县内世界人文、自然遗产、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风景名胜区、宗教设施的文物保护工作。研究处理文物保护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社会流散文物、文物市场、文物出入境,对查处盗窃、破坏、走私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文物方面的专业性意见,指导全县文物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考古工作,管理文物保护和相关项目建设经费,组织文物抢救、勘探、考古发掘,指导协调全县文物征集、研究、保护、利用、宣传及博物馆建设等工作。

(十五)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和维护稳定工作。

(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市、县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政务服务工作,依法承担划转到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的行政许可事项、关联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昌乐文化交流与传播,稳步提升昌乐旅游品牌形象和昌乐文化软实力,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加强政策引导和规划,整合各类文化和旅游资源,健全现代文化和旅游产业体系,激发全社会文化创新活力。

(十八)关于行政复议工作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司法局负责统一受理、审理县级行政复议案件;县文化和旅游局按照集中复议职权的规定承担行政复议工作的其他相应职责,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内设机构及职责

(一)办公室(挂组织人事科牌子)。负责文电、会务、督查、信息、宣传、机要、保密、应急、值班等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新闻发布、舆情管理等工作。负责部门预算及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党的建设、信访、意识形态、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政府采购、离退休人员管理和群团工作。管理全县文化文物、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旅游专项经费。规划、指导全县重点文化和旅游设施的建设。组织协调局机关和所属单位业务工作。落实上级相关政策、规划及标准。指导、协调推进有关体制、机制改革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参与本部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指导、监督文化和旅游法治建设。负责综合性文稿起草和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负责推进本系统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

(二)公共服务科。拟订全县音乐、舞蹈、戏曲、美术等文艺事业发展规划,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规范性文件、公共文化事业和旅游公共服务发展规划,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文化和旅游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县文化和旅游系统教育培训工作。指导专业文艺院团发展,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和鲜明地方特色的文艺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组织、指导、协调全县性艺术展演、展览以及重大文艺活动。指导各类职业院团、演艺剧场和公共美术馆的业务工作,全县群众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推动全县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大数据建设、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承担全县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的指导、协调和推动工作。负责全县文化、旅游等统计与管理工作。监督实施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地方标准。指导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事业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利用公共文化阵地,促进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和传播。组织开展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指导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和建立名录。组织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承办国家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工作和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审工作。组织实施优秀民族民间文化传承普及工作。承担全县文化扶贫工作。

(三)市场科(挂安全科牌子)。贯彻实施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县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规划,旅游市场推广开发战略,文化市场和旅游市场发展规划,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艺术、文物科研规划,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促进文化产业相关门类和旅游产业以及新型业态发展。负责推动文化、旅游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昌乐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以及旅游品牌体系建设,文化和旅游商品创新以及开发体系建设。促进文化、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协调、参与具有综合功能的重大文化、旅游项目的策划、审核和实施工作。指导全县文化、旅游产业基地、园区和区域性特色文化、旅游产业集群建设。承担新旧动能转换文化创意产业和精品旅游产业有关工作。协调相关部门推进各类旅游交通的衔接工作。负责文化创意产品和旅游产品市场营销,开拓旅游市场。组织协调大型旅游营销活动。负责文化和旅游业的对外以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以及宣传推广工作。承担我县政府、民间以及国际组织在文化和旅游领域交流合作相关事务。组织协调全县文化和旅游产业信息化、智慧化、标准化建设工作。组织开展文化、旅游、文物科研以及成果推广工作。指导全县文化和旅游装备技术提升。负责文化和旅游创新奖励工作。指导行业职业教育工作。负责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监管。承担全县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线路的规划。指导推进休闲度假旅游发展,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推进部门合作、发展全域旅游。指导全域旅游示范区、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文化旅游目的地建设。承担乡村旅游相关工作。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创产品开发,发展旅游购物。承担红色旅游、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相关工作。承担文化和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和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监督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地方标准的实施。监管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指导服务质量提升。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安全、维稳以及文化和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应急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旅行社、导游员管理工作。指导、协调星级酒店评审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负责文化和旅游类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相关管理工作。管理全县文物资源,负责文物统计和产业考核与管理工作。负责全县考古勘探和发掘,文物抢救、征集、研究、保护、利用、宣传和交流等工作。组织不可移动文物普查,审核、申报、管理县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项目,统筹指导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参与管理文物专项经费。指导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风景名胜区、宗教设施的文物保护工作。监督检查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馆藏文物保护措施的实施。指导博物馆的建设。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县文物安全和消防、技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社会流散文物、文物市场、文物出入境等,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文物犯罪。

(四)广电科(挂新闻出版科牌子)。承担全县报刊、图书、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和出版活动的监管工作以及全县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组织对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承担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内容、活动和印刷的监管工作。组织实施全民阅读推广活动。承担印刷企业、发行单位的监管工作。负责全县新闻单位记者证和驻昌记者站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农家书屋、社区书屋工程。组织协调“扫黄打非”工作。承担县“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全县著作权管理和公共服务,推进版权产业发展。组织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负责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统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县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指导监督全县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指导、监督、协调全县广播电视广告播放、重大宣传活动及重大电影活动。指导协调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负责监管全县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和安全播出。指导、推进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并组织实施全县广播电视“户户通”、农村电影放映惠民工程。负责推进全县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指导监督全县电影制片、电影(含公益电影)放映工作,负责县内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初审,配合做好电影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及职责

(一)昌乐县文化旅游事业发展中心。县文化旅游事业发展中心为县文化和旅游局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主要职责:负责落实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意见、规划和相关政策;协调、参与重大文化、旅游产业项目的策划、规划和实施工作,促进文化、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负责文化和旅游产业人才队伍培训工作;负责推动全县文化和旅游产业项目实施;负责新旧动能转换文化创意产业、乡村旅游、产业扶贫和精品旅游产业统筹组织实施工作;组织实施全县文化和旅游市场推广开发战略,负责全县文化和旅游产业整体形象、品牌体系建设、文创产品研发、旅游商品开发;负责全县文化和旅游项目对外交流、合作和宣传、推介工作;负责全县文化、旅游产业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负责指导管理全县文物事业,指导、协调全县文物的保护、管理、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及出境、宣传等工作;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和维护稳定工作;完成县文化和旅游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昌乐县文化馆。县文化馆为县文化和旅游局所属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作为县文化旅游事业发展中心分支机构,独立运营。主要职责是:负责宣传国家文化方针、政策和法令,开展文化科学知识的普及宣传;组织开展健康有益、积极向上、丰富多彩的群众文化系列活动,举办各类艺术展览和文化下乡活动;繁荣群众业余文化艺术活动,培训各种文化艺术人才,建立健全群众文化艺术档案;组织全县业余文艺爱好者积极开展社区、广场、企业、校园、乡村等各种群众演出活动;组织音乐、舞蹈、美术、书法、小品、摄影等各种群众文化艺术门类的创作;创作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优秀文艺作品,普及文化艺术,传承民族民间文化,辅导基层文艺骨干,丰富群众文化生活,提高群众文化素质;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管和维护稳定工作;完成县文化和旅游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昌乐县图书馆。县图书馆为县文化和旅游局所属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作为县文化旅游事业发展中心分支机构,独立运营。主要职责是:负责收集、整理、保存文献信息并提供查询、借阅及相关服务;负责阅览室、自习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的管理维护工作;负责组织公益性讲座、阅读推广、培训、展览等活动;承担国家规定的其他免费服务项目;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维护稳定工作;完成县文化和旅游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昌乐县博物馆(昌乐县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县博物馆(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为县文化和旅游局所属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作为县文化旅游事业发展中心分支机构,独立运营。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县文化遗产的普查、挖掘、整理和保护,传承和弘扬民族文化,参与文化遗产项目名录申报工作;开展文化遗产宣传展示活动;协助做好文化遗产展馆、传习所(基地)等建设维护工作;负责非遗传承人认定、指导传承人开展传习工作;组织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学术交流,编纂研究成果、普及型读物;负责馆藏文物管理、保护工作;做好馆藏文物的展陈策划、文物信息采集和整理工作,不断更新丰富博物馆展馆的内容和展览形式;科学、合理地开展文物遗存的收集、保护和利用工作;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维护稳定工作;完成县文化和旅游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机构地图
办事大厅
潍坊政务服务网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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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机构
昌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昌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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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乐县人民政府

昌乐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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