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全面贯彻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海洋、林业和规划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省委、潍坊市委及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海洋、林业和规划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机构信息
地区: 昌邑市
分类: 政府机构 > 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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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春季 上午8:30-12:00 下午2:00-6:00(工作日) 夏季 上午8:30-12:00 下午1:30-5:3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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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全面贯彻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海洋、林业和规划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省委、潍坊市委及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海洋、林业和规划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履行全市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地)、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执行国家、省和潍坊市关于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评价体系、统计标准和制度规定,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及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四)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落实国家、省和潍坊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统计制度,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并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等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全市自然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研究拟订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管理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开展自然资源形势分析,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并组织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实施,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负责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报批和实施工作。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承担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七)负责统筹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负责林业、湿地和草原(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落实国家、省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全市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市地质工作。编制全市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市级重大地质矿产勘查项目。监测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全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以及压覆矿产资源查询。依法进行矿业权管理。负责全市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以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一)负责组织全市总体城市设计的编制、审核及相关修编、调整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查全市重点地区、主要景观道路范围内的城市设计方案。负责市区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和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和可行性研究。负责审批和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

(十二)负责市区城市公共绿地规划方案和建筑物、构筑物亮化方案的审批。负责临时用地、临时建设及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大型广告牌的规划审批。负责全市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和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并负责中心城市规划设计市场管理工作,组织市区重要规划项目和建筑方案的招标及评审。

(十三)组织开展城市规划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负责国内外城市规划学术及信息交流工作,负责市区各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规划批后管理工作,依法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予以认定,负责违法建设工程处理过程中的规划处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编制城市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协助财政部门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有关规费的收缴工作。

(十四)负责组织全市造林绿化工作。负责造林、营林质量监督管理。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发展,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监督管理全市荒漠化防治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五)负责全市森林、草原(地)、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林地管理,审核林地征用。组织编制全市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与运输。指导市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监督管理全市退耕还林工作。组织指导木材检查站的规划、报批和管理。监督管理全市草原(地)的开发利用。负责全市湿地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全市湿地的开发利用。

(十六)负责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落实国家、省相关标准,提出各类国家、省自然保护地的新建、调整建议,并按程序报批。负责世界自然遗产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申报有关工作。负责全市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十七)负责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提出国家、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建议。组织、指导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经营利用和疫源疫病监测及疫病防控工作。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者采集、驯养繁殖或者培植、经营利用。按照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十八)负责推进全市林业改革发展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果品除外的食用林产品质量监督。监督管理全市国有林场、苗圃和森林公园。监督管理全市林木种苗、花卉、草种质量。监督管理全市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植物新品种、古树名木、珍贵树木保护和转基因生物安全。

(十九)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二十)推动全市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拟订自然资源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相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以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二十一)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预防、治理和森林、草原(地)防火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地质灾害和森林、草原(地)火灾防治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市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专业监测和预警预报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森林、草原(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防火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地)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二十二)根据市政府授权,对镇街区落实中央、省和潍坊市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以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负责规范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秩序,对自然资源、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等活动进行监测和管理,按规定负责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指导、监督镇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执法工作。

(二十三)贯彻执行海洋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研究提出全市海洋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海洋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推进海洋强市重大项目,督促落实海洋强市建设行动方案。

(二十四)负责协调海洋事务,拟订全市海洋产业发展、产业布局和海洋资源高效利用规划。拟订全市海洋新兴产业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海洋新兴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进海洋重大项目实施。负责全市海洋经济运行综合监测、调查评估和信息发布。负责全市海洋经济统计、核算。

(二十五)负责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管理。拟订全市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政策和技术规范,监督管理海域海岛保护利用活动。组织开展海域和海岛监视监测和评估。组织实施海域、海岛、海岸线修复工程。负责全市海洋观测预报工作。负责海洋监察工作。

(二十六)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海洋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海洋领域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组织实施海洋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海洋重大科技工程、项目及创新能力建设。

(二十七)负责组织开展海洋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监督执行有关国际海洋公约、条约、协定,监督管理涉外海洋科学调查研究活动。承担海洋有关外事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海洋执法工作。

(二十八)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和维护稳定工作。

(二十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所。

(三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十一)职能转变

1.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和潍坊市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政务服务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2.根据国家规定统一履行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全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加快建立统一规范高效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

3.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经略海洋的决策部署,加强战略谋划和统筹协调,加强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管理,促进海洋新兴产业发展,加快海洋强市建设。

(三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市水利局负责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局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负责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进行监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利用。市交通局负责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以及公路、地方铁路桥梁安全进行监管。

2.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开采矿泉水,市审批服务局负责按照规定办理《取水许可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凭《取水许可证》按照审批权限办理《采矿许可证》。申请取用地热水的,申请人按照规定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审批权限办理《采矿许可证》。

3.关于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市水利局负责配合上级对地下水实施监测。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对地下水环境质量实施监测。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监测因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生态环境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应建立完善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发布和共享地下水监测信息。

4.关于矿井关闭监管。市发改局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煤炭行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布局不合理、不符合产业政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应急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潍坊市生态环境局昌邑分局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发改局、市应急局、潍坊市生态环境局昌邑分局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矿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会同潍坊市生态环境局昌邑分局、市应急局、市发改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市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5.关于采空区治理。历史形成的采空区,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联合镇街区和市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治理方案。目前正在生产的非煤矿山企业形成的采空区,由市应急局牵头,督促镇街区和矿山企业制定并落实治理方案。

6.关于自然灾害防救。市应急局负责组织编制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较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较大灾害救援指挥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原(地)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等防治工作。在全省统一的框架内,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做好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部署和应用,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组织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原(地)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地)火险、火灾信息。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海洋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防灾工作,开展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发布警报,按要求参与较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森林和草原(地)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森林和草原(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地)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市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做好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道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必要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市应急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7.关于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果品除外的食用林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及疫病防控。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食用林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8.关于市区户外广告、各类专用亭子(棚、厦)管理。城区新建户外广告、各类专用亭子(棚、厦),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城区户外广告、各类专用亭子(棚、厦)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城市容貌标准等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9.关于城市雕塑管理。新建城市雕塑,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城市雕塑的管理工作由市住建局负责。

10.关于市区绿化规划和管理。市区新建城市公共绿地规划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审批。建设项目侵占绿地或对绿地进行改建的,须先由市审批服务局会同市住建局进行审查,然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11.关于市区建筑物、构筑物亮化管理。市区建筑物、构筑物亮化规划方案的审批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市区建筑物、构筑物亮化管理由市住建局负责。

12.关于野生动物管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渔业资源、水产种质资源和水生野生动植物管理工作。

13.关于水果、花卉、药材植物检疫。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章确定的植物检疫对象继续实施检疫。

14. 关于行政复议工作。市司法局负责统一受理、审理市级行政复议案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集中复议职权的规定承担行政复议工作的其他相应职责,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内设机构及职责

1.办公室(挂财务审计科、政策法规科牌子)。负责文电、会务、督查、机要、保密、档案、值班、招商引资、扶贫等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和维护稳定工作。承担新闻发布和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牵头负责全市系统年度综合考核工作。开展全市自然资源形势分析,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牵头编制全市自然资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推进全市自然资源领域各项改革。承担全市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全市自然资源重大课题调查研究,承担综合性文稿的起草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指导全市自然资源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拟订全市自然资源领域国际合作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自然资源领域的对外合作与交流。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局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拟订有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承担全市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的相关工作。承担有关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和部门预决算、绩效评价管理等工作。承担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负责有关监督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组织起草自然资源和规划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全市依法行政、普法宣传教育。参与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相关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等相关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工作。负责信息宣传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系统内专业统计监测管理工作。拟订全市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重大科技项目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相关工作。组织编制系统内权责清单,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2.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挂自然资源督查科牌子)。开展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等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承担报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事业单位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负责全市农村宅基地审查、报批工作。拟订全市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并监督实施,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全市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管理监督全市城乡建设用地供应,负责全市各类开发区用地管理。

落实自然资源督察制度,根据市政府授权,对镇(街、区)落实国家、省和潍坊市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以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负责组织协调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协调处置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重要信访事项和群体性突发事件,督查落实重要信访事项处理。承担与相关部门就有关执法业务的沟通协调工作。负责海洋监察工作。

3.国土空间规划科(挂市政和建筑工程科牌子)。组织拟订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负责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报批和实施工作。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潍坊市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市级重大专项规划。指导镇街区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工作,完善规划实施政策。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全市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负责全市村镇规划业务指导工作,组织相关评审和审查报批。负责全市城市设计管理政策的研究、标准制订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全市总体城市设计的编制、审核及相关修编、调整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查全市重点地区、主要景观道路范围内的城市设计方案。承担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编制城市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负责提出规划区内开发拍卖地块规划条件,负责规划区内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负责受理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定点,核定建设用地位置、界限,负责中心城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公共绿地规划和单位院落规划的管理工作。

负责规划区内市政工程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管理工作。承担市政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及审批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承担市政道路规划有关方案审批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负责市政道路规划和坐标管理,负责综合协调各类市政管线工程,提出规划设计要求,承担市政管线规划方案审批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承担市政工程放线、验线和竣工规划审批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负责市政工程基础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及成果应用,负责划定城市道路红线、河道蓝线,承担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大型广告牌的相关规划方案审批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负责政府指令性测绘任务的落实和督查工作。负责规划区内建筑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负责提出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求,承担建筑设计方案和建筑物、构筑物亮化设计方案审批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优秀建筑相关的审批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管及保护监督工作,承担建筑工程放线、验线和竣工规划等审批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4.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挂耕地保护监督科牌子)。拟订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拟订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耕地、林地、草原(地)、湿地等国土空间转用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潍坊市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拟订全市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承担全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拟订全市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全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全市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承担全市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全市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原(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5.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科牌子)。落实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全市自然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负责自然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有关政策和标准、规范、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6.矿产资源管理科(挂防灾减灾工作科牌子)。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全市矿产资源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市矿业权市场,调处重大探矿权和采矿权权属纠纷。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储量初审上报等工作,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以及相关管理工作和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承担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查询。承担矿产资源开采和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管理全市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市地质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战略研究,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的实施工作。拟订全市地质勘查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订全市地质勘查工作标准、规程并组织实施。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重大地质勘查项目。承担矿产资源勘查审批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负责全市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和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承担全市地质灾害预防、治理和森林、草原(地)防火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全市地质灾害和森林、草原(地)火灾防治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监测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组织指导全市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专业监测和预警预报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森林、草原(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防火宣传教育、防火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承担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指导全市林业和草原(地)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7.林业资源管理科(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牌子)。承担全市森林、草原(地)资源保护发展和管理工作,拟订相关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全市森林采伐限额和林地定额,监督管理林木凭证采伐与运输。负责木材检查站的规划报批与管理。承担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承担全市草原(地)开发利用的监管工作。承担全市湿地保护工作,拟订全市湿地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地)改革等相关工作。指导监督全市集体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和流转工作。负责全市林木种苗、花卉、草种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等工作。承担全市果品除外的食用林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负责全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国有林场、良种基地、苗圃和森林公园建设。提出各类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地的新建、调整建议。组织实施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承担世界自然遗产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申报有关工作。承担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经营利用和疫源疫病监测以及疫病防控。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地)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承担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方面相关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承担全市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组织编制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有关重大工程。承担全市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还草、城乡绿化、森林城市建设等工作。承担全市造林、营林质量监督管理,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和发展。指导、监督全市古树名木、珍稀树木保护和管理工作。承担全市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承担全市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8.海洋资源管理科(挂国土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科牌子)。拟订全市海洋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海洋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海洋领域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督促落实海洋强市建设行动方案。拟订全市海洋经济发展、海岸带综合保护利用、海域海岛保护利用、海洋军民融合发展等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海洋新兴产业规划并监督实施,协调解决海洋新兴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海洋项目的立项审核、申报及项目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海洋经济统计、核算工作。负责全市海洋经济运行综合监测、调查评估和信息发布。

拟订全市海洋科技发展、对外合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海洋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组织实施海洋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海洋重大科技工程、项目以及创新能力建设,组织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拟订全市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政策与技术规范,监督管理海域海岛保护利用活动。组织开展海域海岛监视监测和评估。组织实施海域、海岛、海岸线修复工程等海洋项目。拟订海岛对外开放和保护名录,负责海域、海岛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海洋观测预报和海洋科学调查政策和制度。按要求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建设和管理全市海洋立体观测网,组织开展海洋科学调查与勘测。承担海洋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海洋权益维护等工作。承担市委海洋办日常工作。

负责编制全市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管理市级基础测绘和其他全市性重大测绘项目。建立和管理全市测绘基准、测绘系统。统筹全市遥感影像获取和利用,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卫星遥感和测绘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拟订全市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全市测绘活动、质量。负责全市测绘信用体系建设与管理。拟订全市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成果管理、地图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的政策并监督实施,审核全市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汇交和测绘项目登记。组织指导全市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产业发展和应急测绘保障工作,协调地理信息资源共享。承担基础测绘成果的接收、存储、保密监管工作。开展全市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承担测绘资质、资格管理、地图管理、国家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审批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所属事业单位及职责

1.昌邑市土地储备中心

承担全市土地储备、出让、管护工作;承担土地储备、交易和开发利用政策研究并提供相关服务;负责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编制和实施评估的研究工作,提供相关技术支撑;承担全市国土空间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业务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参与全市耕地占补平衡政策研究和技术支撑工作;完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2.昌邑市林业发展中心

负责林业和草原发展、建设、保护工作,参与全市林业改革发展工作;负责为造林绿化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承担植树造林、森林城市建设以及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发展等工作;参与全市古树名木和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承担全市防沙治沙和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承担林木种苗花卉和经济林等产业发展工作;为全市食用林产品安全生产、林业自然灾害恢复重建等工作提供服务保障和技术支持;承担林木种苗、花卉、经济林生产和良种选育及林木种质资源调查研究等工作;开展林业科学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工作;负责森林、湿地等林业资源管护工作;承担林业资源、湿地资源和草原(地)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以及公益林区划落界调整等工作;参与林业、湿地和草原(地)生态保护修复实施工作;为全市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监测、森林资源监测、沙漠化监测、林业生态安全提供服务保障和技术支持;承担国有场圃、国有林场与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保护工作;协助做好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承担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宣传等工作,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救护工作。参与全市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完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3.昌邑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承担国土空间、生态保护、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编制研究和课题调研工作;承担设计项目招标组织工作;负责规划项目评审及设计单位库和专家库的组建与维护工作;组织专家论证、评审及设计成果评优、报奖工作;承担规划方案技术预审和日照分析复核等相关工作;承担提出项目规划选址意见和规划条件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展示国土空间规划建设成果和城市发展愿景,规划项目公示推介,对外交流、信息查询等工作;承担城乡规划建设项目的公示和信息查询等工作;负责规划展示馆的建设、运维等工作;承担规划区内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建筑工程(含临时建设工程)、市政工程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验线和竣工规划验收技术支撑工作;完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4.昌邑市矿产资源服务中心

承担全市地质环境监测、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预警预报、地质遗迹及地质地貌景观调查与研究、重要地质灾害专业检测、突发性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等技术服务工作;组织实施公益性基础性地质勘查项目;承担昌邑市实物地质资料库的管理与服务工作;承担全市矿产资源储备,矿业权出让工作;承担涉矿执法监察的基础性、技术性等工作;完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5.昌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区所、昌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围子所、昌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池所、昌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柳疃所、昌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卜庄所、昌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区分局、昌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石埠所、昌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饮马所、昌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孟所(以下简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镇街区所)。

协助做好辖区内自然资源、林业和规划等的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工作;完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机构地图
办事大厅
潍坊政务服务网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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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机构
昌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昌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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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邑市人民政府

昌邑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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