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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劳务放弃免税权声明表

A03039

| 03-29 | 发布者:唯思康

A03039《出口货物劳务放弃免税权声明表》

出口货物劳务放弃免税权声明表

纳税人识别号

企业海关代码

纳税人名称:

申请放弃出口免税权原因

出口已免税额

企业内销原已享受优惠项目

项目

已减免金额

已减免税额

申请放弃出口免税权声明

本纳税人自愿申请放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免税权。本纳税人已了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等文件关于放弃增值税免税权的有关规定。

法人代表(签字) 纳税人(公章)

经办人: 填写日期:

【表单说明】

重要提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2007]127号等文件规定: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纳税人自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申请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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