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拟订全县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工作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县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市政公用事业...
机构信息
地区: 利津县
分类: 政府机构 > 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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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5月1日-9月30日 上午8:30-11:30,下午14:00-18:0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10月1日-次4月30日 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电话: 0546-5681185
地址: 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滨港路227号
详细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拟订全县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工作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县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市政公用事业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工作。

(三)负责占压、挖掘城市道路及有偿使用市政公用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占用城市园林、公共绿地的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负责砍伐、迁移城市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编制全县城乡环卫一体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负责城市环境卫生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负责城市街道两侧建筑物的临街面装修改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区内洗车行业管理,组织拟订有关洗车设施建设和经营管理的相关规定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拟订城市环境艺术作品设置的布局规划和技术标准,负责城区内环境艺术作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拟订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组织开展县城区市容市貌环境整治行动。

(六)指导乡镇(街道)驻地城镇容貌管理,拟订城市管理向村镇(街)延伸的有关政策和措施,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七)编制全县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燃气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八)编制全县热力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供热和城市供热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九)负责制定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编制市政工程设施、城市雕塑、景观亮化、城市道路照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等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发展规划、专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编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及维修管护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编制城市维护专项经费的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十)负责城市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场的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十一)编制全县园林绿化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编制城市排水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相关职责;指导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指导排水和生活污水处理管理工作;拟定全县排水、污水处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提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污水处理服务价格调整意见;负责监督检查排水、污水处理规划执行情况和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协调跨区域污水处理设施互联互通及运行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组织开展县内综合行政执法活动,受理综合行政执法与城市管理中的投诉、应诉工作。

(十四)按照职责权限,负责防汛抗旱抢险物资的储备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十五)负责组织编制城市内涝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施,承担城市内涝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六)负责城市道路扬尘、车辆带泥上路、城市焚烧垃圾、餐饮油烟露天烧烤、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全县排水、雨污分流、污水污泥处理、黑臭水体治理和水务设施异味治理,指导农村生活污水管网、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在行政区域内集中行使经省政府批准的下列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对应的行政强制措施。

1.城市管理方面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市政公用事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领域(涉及安全管理的除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行政处罚权;

4.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行政处罚权;

5.交通运输管理方面非法营运车辆的行政处罚权;

6.水利管理方面向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行政处罚权;

7.文化市场监管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8.商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9.人防管理方面(涉密事项除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权;

10.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八)负责本部门及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

(十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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