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津县水利局
(一)贯彻执行水利工作法律法规,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全县水法治建设工作,拟订全县水利工作政策,提出有关价格、税费、基金、信贷的政策建议;拟订全县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水资源综合规...
机构信息
地区: 利津县
分类: 政府机构 > 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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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5月1日-9月30日 上午8:30-11:30,下午14:00-18:0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10月1日-次4月30日 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电话: 0546-5621260 传真 0546-5621260
地址: 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利一路113号
详细介绍

(一)贯彻执行水利工作法律法规,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全县水法治建设工作,拟订全县水利工作政策,提出有关价格、税费、基金、信贷的政策建议;拟订全县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实施全县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生活、生产经营、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拟订全县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配置,负责重要流域、区域及重点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等制度,指导开展全县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

(三)负责组织实施全县水利改革发展相关工作。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提出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水利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县级水利资金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县水利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工作。

(四)指导全县水资源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下水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五)负责全县节约用水工作。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负责用水总量控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指导中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和雨洪资源开发利用工作。

(六)指导全县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河道、湖泊、水库的治理、开发、保护与综合利用;按规定权限指导和监督河道管理范围内项目建设、工程建设;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负责推进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协调组织、调度督导等工作;承担县河(湖)长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指导全县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有关制度,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乡镇(街道)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利专项规划编制和工程建设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水利工程项目验收工作;指导防潮堤建设与管理;组织实施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管理监督及后期扶持工作;负责县级及以上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全县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监督实施工作;牵头做好荒滩、荒沟治理开发的管理工作。

(九)指导全县农村水利工作。组织编制全县农村水利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

(十)负责全县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负责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创新服务工作;贯彻水利行业地方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水利系统对外交流合作、利用外资、引进国(境)外智力等工作;指导水利系统宣传、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水旱灾害防御工作。负责落实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其他涉及防洪的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的防洪防潮论证提出意见,指导重要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道、湖泊、水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照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及指导协调工作。

(十二)负责组织查处全县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调处乡镇(街道)间的水事纠纷,受县政府委托调处县际间的水事纠纷;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重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及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全县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督。

(十三)负责协调县内涉及黄河的有关事务。

(十四)负责本部门及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市县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本行业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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