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城市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
根据《中共聊城市委办公室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聊办字[2019]59号),聊城市城市管理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机构信息
地区: 东昌府区
分类: 政府机构 > 综合执法局
网址: 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 8:30-12:00 14:30-18:00(5月1日至9月30日的工作日);8:30-12:00 14:00-17:30(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的工作日)
电话: 0635-8682607 0635-8421697
地址: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西路224号,
详细介绍

   根据《中共聊城市委办公室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聊办字[2019]59号),聊城市城市管理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规定;起草城市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参与制定城市发展总体规划,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拟订城市管理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政策法规、发展规划和标准规范。参与拟订市政公用事业的政策法规、发展规划、改革措施。

  (三)市城市管理局是全市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区管理范围内的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数字化城管等方面的管理维护和改建、扩建、提升工作;负责市本级管理范围内执法工作以及全市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对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创新城市管理体制,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

  (四)负责全市城市供节水、集中供热、城镇燃气方面的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污水处理等专项规划和工程建设工作。指导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及城市排水和管网配套等市政设施的改扩建工作。

  (五)负责市城区管理范围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城市生活垃圾渗沥液的处置,指导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做好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城市生活垃圾渗沥液的处置。

  (六)负责城市管理部门特许经营的实施与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政公用产品价格、服务收费标准、服务质量规范并负责监督实施;负责编制城市维护资金和城管执法经费计划。

  (七)负责市城区防汛工作。牵头制定城市规划区防汛规划,负责市城区防汛设施维修计划和应急预案编修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市城区管理范围内的城市空间、道路、停车站点、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广场、绿地、桥涵设施、地下管网、过街通道、综合管廊等城市公共资源经营的监管; 负责市城区管理范围内的城市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城市亮化美化及各种市政公用设施的冠名和有偿使用。

  (九)负责市城区管理范围内的城市管理领域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天然气门站及城镇供气管网的安全监管。

  (十)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一)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

  1.城市规划管理方面,行使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和临时建筑 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验线确认书擅自开工或者继续施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和大型广告牌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行使对城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饮食服务业违反规定排放油烟、在城区内露天烧烤食品污染环境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建设施工造成大气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3.市场监管方面,行使对在城区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商贩和违反规定随意摆摊设点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违反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查处时,可以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商)品。行使对城区内无固定门店、流动性商贩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 动,对安排患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未取得相关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街头饮食摊档经营行为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城区出售迷信物品、从事迷信活动和在非指定时间、地点宣传、演出、卖艺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5.河道、水资源管理方面,行使对在城区河道、水面阻碍行洪、破坏堤防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取水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6.内陆渔业管理方面,行使对在城区水面违反规定捕鱼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 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提高城市管理政务服务效率和质量。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与东昌府区及市属开发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 划分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负责四环路(现东外环、南外环、西外环、北外环路)(含)以内东昌府区辖区(不含凤凰工业园、嘉明开发区)市管城市道路和区域的管理与执法工作。职责范围和权限是:负责主路面(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15米(含)以上道路和市管公共区域的管理、执法工作;负责国有土地上建设项目从开工到综合验收全过程的执法工作;负责市旅发集团运营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东昌府区主要负责本辖区除市管以外区域的管理和执法工作。职责范围和权限是:负责本辖区除市管道路以外所有道路的管理和执法工作;负责未开发建设的国有土地上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负责规划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后的管理与执法工作;负责集体土地上和四环路以外国有土地上规划建设项目从开工到综合验收全过程的监管和查处工作。市属开发区负责本辖区内的全部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市旅发集团负责运营范围内(除城市社区外)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的日常维护和水体的管理保洁等。东昌府区和市属开发区行政执法工作向基层延伸。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派驻执法机构将人员力量下沉至乡镇(街道),派驻机构实施双重领导,业务工作接受市辖区和市属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领导,日常管理和执法保障以所在乡镇(街道)为主。道路两侧的管理和执法工作,如有门店或围墙,至门店外墙、围墙墙根;无门店或围墙,至道路绿化带外缘。人行道以外的广场、停车场等公共区域的日常管理由产权单位负责。道路两侧的化粪池,单位使用的由单位负责,小区使用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公司负责,没有物业公司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其他由管辖区内的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新建城市道路,在未全部移交给城市管理部门管理之前,由建设单位负责市政、园林、环卫等日常管理工作,属地乡镇(街道)负责日常监督。执法工作按市、东昌府区、市属开发区职责分工执行。

  2.与市直相关部门职责分工。行政处罚权划出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权,在对市场主体开展行政检查等管理活动中,发现违法行为需要市城市管理局依法实施查处的,应及时将违法事实函告市城市管理局依法进行查处,确保处罚与监管等有效衔接。

  3.关于节约用水管理。市水利局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市级权限内的节约用水地方性法规、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指导 制订有关标准并积极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制定用水总量控 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衔接,参与节约用水地方性法规、规划、政策的制定,负责提出水价改革方案和建议,完善水价体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工业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地方性法规、规划、政策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业节约用水有关标准,发布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具体名录,落实工业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地方性法规、规划、政策的制定,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城市节约用水制度、办法,落实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行业管理工作落实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地方性法规、规划、政策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业生产节约用水有关标准,推广农业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落实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行业管理工作落实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4.与行政审批局的职责分工。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负责集中审批,对划入的审批事项的审批行为及结果承担审批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对监管行为承担监管责任。加强行政审批与监管部门批管工作的衔接,实现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市行政审批局在审批业务办结后,将审批事项业务办理信息传送至各行业监管部门,各行业监管部门要及时查看接收审批业务信息,依法对审批事项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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