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上办事大厅入口)
(一)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方面法律、法规,起草市级权限内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配合有关部...
机构信息
地区: 东昌府区
分类: 政府机构 > 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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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夏季);14:00-17:30(冬季)(节假日除外)
电话: 0635-8492630
地址: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西路西建设大厦
详细介绍

  (一)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方面法律、法规, 起草市级权限内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二)负责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提高城镇化质量。组织开展新型城镇化战略研究,提出加快新型城镇化工作的政策建议。组织拟订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和配套措施,督促落实新型城镇化发展有关政策。

  (三)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四)指导全市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组织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五)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山东省定额。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市统一定额。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六)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组织拟订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拟订建筑业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七)拟订全市城市设计、城市勘察以及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工程抗震设防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编制城乡建设抗震防灾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消防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和标准设计的监督管理。负责历史优秀建筑保护、城市雕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 (镇、村)、街区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指导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拟订全市城市建设管理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

  (九)负责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小城镇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

  (十)拟订全市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制定全市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房屋中介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协同有关部门指导房屋登记工作。

  (十一)负责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研究拟订全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省、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十二)拟订物业服务行业发展规划和标准,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物业公共部分以及共用设施交付管理。

  (十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市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

  (十四)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交流与合作。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指导本行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十五)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水利、 铁路、民航、电力、通信专业建设工程除外);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建筑监理等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房屋征收拆迁等房地产业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房屋建筑工程用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使用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十六)贯彻执行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综合防护能力建设要求,负责编制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并监督执行。负责组织编制城市平战综合防护建设发展规划,参与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总体规划。参与城市总体规划中落实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审核,监督检查城市重要区位防护准备和城市基础设施防护功能、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落实。

  (十七)组织实施人防指挥工作,指导制定防空袭计划方案,负责全市人口疏散体系建设,组织指挥理论研究、指挥手段建设和训练演练,指导防空袭演习演练,组织开展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组织指导群众防空组织的建设和训练工作。

  (十八)组织管理全市人防工程建设,执行国家人防工程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负责人防工程设计、监理、质量和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监管有关工作。负责地下防护建筑建设管理,参与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计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与质量监督。管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负责人防指挥所的勘察定点和市级人防指挥所的建设与管理。

  (十九)组织人防信息化体系建设,负责市级人防信息化平台建设与管理,指导全市人防通信警报、信息网络建设,协调利用电信、军队通信网以及其他专用通信网保障人防通信警报工作,会同无线电管理部门实施人防无线电专用频率管理。组织人防平战结合和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组织实施指挥、工程、通信警报、疏散体系以及群众防空组织等人防战备资源的平时开发利用,指导全市利用防空警报发布灾情警报,参与政府应急管理和城市防灾救灾、抢险救援工作。战时在市人防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根据有关命令、指示,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准备、人民防空转入战时体制工作, 负责发布防空袭警报、指挥人民防空疏散、防护重要经济目标、实施城市人民防空管制等工作。负责组织消除空袭后果。协助有关部门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二十)负责组织开展人防科研、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推广应用科研成果,管理人防行业标准化工作。组织全市人防机关“准军事化"建设,负责全市人防系统的战备值勤和应急值班工作。为市人防指挥所提供后勤保障。

  (二十一)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国家、省、市拨人防经费和国有资产,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管理,监督管理人防系统国有战备资产,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人防建设市场投融资优惠政策。组织落实和协调推进人防领域军民融合发展工作。

  (二十二)负责市级机关单位人民防空建设相关工作。承担市人民防空工作军政联席会议(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二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聊城军分区和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四)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构建新型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探索智慧监管、 包容审慎监管,提高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简约性。推避本系统政务服务信息平台和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和质量。

  (二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 关于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以及概算审批。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管后期,负责初步设计审批工作, 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概算方案。市发展改革委管前期,牵头组织审查概算方案并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批,参与初步设计工作。

  2.关于节约用水管理。市水利局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市级权限内的节约用水地方性法规、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指导制订有关标准并积极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制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衔接,参与节约用水地方性法规、规划、政策的制定,负责提出水价改革方案和建议,完善水价体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工业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地方性法规、规划、政策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业节约用水有关标准,发布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具体名录,落实工业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市城市管理局负 责指导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地方性法规、规划、政策的制定,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城市节约用水制度、办法,落实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行业管理工作落实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地方性法规、规划、政策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业生产节约用水有关标准,推广农业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落实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行业管理工作落实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3. 关于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组织全市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负责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相关工作。

  4. 与市行政审批局的职责分工。按照“谁审批谁负责, 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负责集中审批,对划入的审批事项的审批行为及结果承担审批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对监管行为承担监管责任。加强行政审批与监管部门批管工作的衔接,实现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市行政审批局在审批业务办结后,将审批事项业务办理信息传送至各行业监管部门,各行业监管部门要及时查看接收审批业务信息,依法对审批事项进行监管。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 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督查、信息、宣传、 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应急、值班、安全等局(办)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史志、建议提案办理、局(办)机关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和信息化等有关工作。

  (二) 人事科。负责局(办)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领域人才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行业的职称改革以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负责组织全市人民防空工作军政联合考核。负责组织编制系统内权责清单。

  (三) 政策法规科。组织起草市级权限内的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牵头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组织开展综合调研。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执法监督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等工作。负责推进本系统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深化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推进本系统政务服务标准化。

  (四) 财务审计科。参与研究建设领域财税价格政策。负责国家、省、市拨人防经费、国有资产及建设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局(办)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人防建设市场投融资优惠政策。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管理。负责研究拟订人民防空参与军民融合发展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和内部审计。

  (五) 建筑节能与科技科。参与拟订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绿色建材、装配式建筑、建设科技以及智慧住区、智慧建造等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建筑节能重大项目及试点示范。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重大科技研发、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实施以及引进项目的创新工作。管理全市人防科学技术和人防标准化工作。组织编制全市人防科研发展规划,开展人防科学技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工作。

  (六) 建筑市场监管科。参与拟订建筑业发展改革和建筑市场监管的政策、规划、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工程建设标准定额与造价工作。承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责任。负责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 指导建筑业企业对外市场开拓,负责推进市建筑市场企业的管理工作。

  (七)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挂人防工程管理科牌子)。负责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技术标准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制定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指标、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单建人防工程和已建成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监管工作。组统或者参与工程重大质置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受理建筑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的投诉。指导限额以下乡村住房质量安全工作。负责人防工程建设专项规划计划的编制、管理以及监督检查。负责地下防护建筑建设管理。参与城市总体规划中落实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审核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质量监督。指导全市人防工程的平战转换工作。管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八) 勘察设计科。组织拟订全市城市设计、城市勘察、 市政工程测量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勘察设计市场与质量的监督管理,参与拟订全市勘察设计行业发展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城市雕塑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消防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和标准设计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政府投资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工作,参与概算方案的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指导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工作。监督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规范和抗震技术规范。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城乡建设抗震防灾规划并监督实施。

  (九)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科。负责历史文化名城、街区保护和监督管理以及历史优秀建筑保护工作。

  (十)城市建设科(挂项目规划建设科牌子)。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人防建设规划、综合计划。指导城市排水和配套管网等市政设施的专项规划和工程新建工作。指导村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工作。参与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法规、发展规划、改革措施。指导海绵城市、综合管廊等建设工作。负责全市城市建设利用外资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有关协调工作。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行业统计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园林城市 (县城)创建工作。

  (十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挂房屋征收科牌子)。负责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拟订稳定住房价格的措施并监督执行,加快推进房地产市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指导城市住房建设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编制实施住房发展规划。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 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房屋中介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市本级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负责对投诉、举报进行核实处理。负责拟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对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信息系统建设工作。

  (十二)住房保障科(挂公积金监管科牌子)。组织编制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棚户区改造和公租房筹集分配管理)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国家、省、市扶持 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工作。参与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完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市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监督指导住房公积金信息化工作。

  (十三)物业管理科。参与拟订全市物业服务行业发展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物业服务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拟订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政策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房屋装饰装修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制定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和物业服务管理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指导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工作。

  (十四)村镇建设科。参与拟订小城镇和村庄设计、建设管理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等特色村镇保护和监督的有关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国重点镇、省级示范镇和美丽村居建设。指导小城镇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办)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离退休干部科。负责局(办)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局(办)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办)机关行政编制40名(含专职党务工作人员)。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其中副局长、市人防办主任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0名。暂保留工勤编制1名,随自然减员收回。

  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聊城市委办公室、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中共聊城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聊城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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