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民政局(网上办事大厅入口)
第一条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聊城市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聊城市委、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聊城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聊城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是市政...
机构信息
地区: 东昌府区
分类: 政府机构 > 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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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夏季);14:00-17:30(冬季)(节假日除外)
电话: 0635-8321090
地址: 山东省聊城市兴华东路71号
详细介绍

  第一条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聊城市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聊城市委、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聊城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聊城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市民政局贯彻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民政事业发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负责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和促进市民政局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及无业务主管单位 的全市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三)拟订全市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四)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协调推进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

  (五)拟订全市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限、地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申报工作,做好市内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市际、县际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

  (六)负责指导全市婚姻登记工作。拟订全市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七)拟订全市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拟订全市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拟订全市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组织拟订全市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全市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

  (十二)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管理国家拨付的民政事业经费和省、市拨付的民政事业经费,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负责全市民政统计工作。

  (十四)负责社会福利等各类民政服务机构的安全工作,负责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全市民政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优化政务服务工作。市民政局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全市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卫生健康委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养老服务工作,起草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规范性文件、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组织起草维护老年人权益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全市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指导全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关于民族宗教团体管理的职责分工。市民政局负责民族宗教团体监督管理。市行政审批局负责民族宗教团体登记管理。市民族宗教局负责民族宗教团体业务管理。

  3.行政审批局与相关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负责集中审批,对划入的审批事项的审批行为及结果承担审批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对监管行为承担监管责任。加强行政审批与监管部门批管工作的衔接,实现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市行政审批局在审批业务办结后,将审批事项业务办理信息传送至各行业监管部门,各行业监管部门要及时查看接收审批业务信息,依法对审批事项进行监管。

  第四条 市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挂规划财务科牌子)。负责文电、会务、督查、信息、机要、保密、档案、应急、值班、安全等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拟订全市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制度和民政财务管理制度,拟订全市民政事业资金和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分配意见。负责全市民政统计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二)人事科。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民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拟订全市民政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政策法规和社会工作科。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提出政策建议,负责民政综合性政策理论研究。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和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法治宣传、信访等工作。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负责协调推进全市民政系统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组织编制权责清单,深化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推进民政领域政务服务标准化。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县(市、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政策,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负责指导和促进市民政局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及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市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四)社会救助科。拟订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监督检查县(市、区)社会救助政策和救助资金的落实。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指导县(市、区)开展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承担市级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并指导县(市、区)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工作。

  (五)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科。拟订全市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协调推进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

  (六)区划地名科。拟订全市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限、地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审核申报乡镇以上行政区划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工作,做好市内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调处县际边界争议,配合省民政厅做好与邻省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宜。审核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和市际、县际边界地名命名、更名。指导全市地名管理工作,组织地名规划和信息化建设,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审定本市行政区划、边界和标准地名图书资料。

  (七)社会事务科(挂儿童福利科牌子)。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全市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指导全市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拟订全市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全市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承办涉港澳台收养登记工作。

  (八)慈善事业和养老服务科。拟订全市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实施办法,指导、管理全市福利彩票发行工作,管理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行为。承担全市老年人福利工作,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全市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离退休干部科。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22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4名。

  暂保留工勤编制3名,随自然减员逐步收回。

  第六条 市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聊城市委办公室、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中共聊城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聊城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1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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