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滨城区 |
分类: | 政府机构 > 交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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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交通运输工作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市公路、水路、地方铁路行业发展的战略、政策和规划、计划、标准并监督实施。拟订机场发展的战略、政策和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参与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政策,拟订有关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交通运输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二)负责推进全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组织拟订综合交通运输发展战略和政策,建立与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相适应的制度体制机制,组织编制全市综合运输体系规划,优化交通运输主要通道和重要枢纽节点布局,拟订综合交通运输地方标准,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融合。
(三)组织协调全市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综合运输,承担道路、水路、地方铁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拟订道路、水路、地方铁路运输有关政策、准入制度、运营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按照规定组织协调重点物资、紧急客货运输。指导道路、水路、地方铁路运输服务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客运工作。指导协调铁路道口监护管理和综合治理。
(四)负责提出公路、水路、地方铁路、机场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以及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监督实施行业有关规费政策,提出有关财政、土地、价格等政策建议。负责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公路超限检测站设置的审核上报工作。指导行业投融资工作。负责行业统计工作,发布有关信息。
(五)承担公路、水路、地方铁路、机场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市场监管责任。拟订公路、水路、地方铁路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度、标准并监督实施,拟订机场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公路、水路、地方铁路以及城市轨道交通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机场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工作,指导公路、水路、地方铁路、机场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按照规定负责港口规划和岸线使用管理工作。
(六)承担市属重点交通运输企业的业务指导工作并参与考核。
(七)负责全市国道、省道的布局规划,组织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管理。承担全市高速公路的行业监管职责,指导监督全市高速公路的建设、养护和运营管理。指导监督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
(八)指导全市港口设施保安、引航管理工作。
(九)贯彻实施国家交通科技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行业科技开发,推动技术进步。指导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指导行业教育、培训工作。
(十)指导交通运输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工作。负责相关国际运输的管理工作。
(十一)指导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交通战备工作,推进交通领域军民融合,承办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十三)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切实强化综合交通运输理念,推动交通运输行业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高交通运输政务服务效率和质量;加快综合交通运输现代治理体系建设,提供优质便民化服务,建设人民满意交通。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河道采砂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以及公路、地方铁路桥梁安全进行监管。市水利局负责会同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负责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进行监管,会同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指导县(市、区)相关部门发放《采砂许可证》。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利用,会同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指导县(市、区)相关部门根据《采砂许可证》和相关规定发放《采矿许可证》。
2.关于校车安全管理。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改善农村公路通行技术条件,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标识、标牌,施划站点标线,监督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依法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企业的有关违法行为给予处罚。市教育局负责指导、督促县(市、区)和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指导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督促学校加强学生乘车管理。与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县(市、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校车和驾驶人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加强校车行驶路线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协助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对校车服务提供者开展校车驾驶人安全教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关于港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港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区域分工:码头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港区内仅与危险化学品码头相连的储罐部分、在港区陆上专门为港口企业的装卸设备和非营运车辆服务的加油站,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安全监管;在港区内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以及相连储罐、危险化学品经营(不含专门从事仓储经营)企业的储罐等仓储设施、在港区陆上为社会车辆服务的加油站,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管。港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具体工作分工: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码头装卸作业,以及在港区内用于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仓储设施,由交通运输部门进行事中事后监管;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交通运输部门进行事中事后监管;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含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从事危险化学品销售经营的)企业,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实施相关安全使用和经营许可;港区内涉及省应急管理厅委托的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和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由市应急局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许可。
4.关于危险化学品监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市应急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省应急厅委托的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和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指导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对除省应急厅委托市应急局行政许可事项外的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负责对用于装卸、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市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跨市、跨县(市、区)道路运输通行证,指导县(市、区)级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5.关于成品油监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海关、税务等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能,严格成品油批发、零售资质审核,依法严格查处个别不法企业非法调和油品、销售伪劣油品、走私油品、相关证照不齐、产品标示不全、向汽车或者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等行为,加强成品油税收管理,依法查处偷逃成品油消费税以及违规退税行为,严厉打击成品油领域涉税违法犯罪活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成品油交通运输企业、车辆和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检查,规范成品油运输过程管理。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油品供应保障工作,牵头地炼企业争取进口原油使用资质和油品质量升级项目中央财政贷款贴息工作,支持企业升级改造。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组织地炼产能整合和转型升级工作,配合市发展改革委争取大型炼化一体化项目和申报进口原油使用资质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加强对伪劣成品油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市商务局负责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成品油流通领域市场准入,按照规定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流通秩序。市应急局负责成品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许可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成品油生产、流通领域质量监管;负责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负责依法查处无照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以及相关部门依法提请的成品油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