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周村分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生态环境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实施辖区内重点区域、流域以及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生态环境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落实减排目标,组...
机构信息
地区: 周村区
分类: 政府机构 > 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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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8:30-12:00 13:30-17:00(工作日)
电话: 0533-6458010 传真号码:0533-6458018
地址: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市民之家(周村区新建东路228号)邮政编码:255300
详细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生态环境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实施辖区内重点区域、流域以及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生态环境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落实减排目标,组织实施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在授权范围内,承担部分生态环境保护许可具体工作。

(二)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调查处理辖区内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组织实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辖区内环境污染纠纷。组织编制并实施区(县)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负责提出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方向和财政资金安排建议。

(三)负责辖区内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重金属、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承担入河排污口管理工作。

(四)负责辖区内生态保护相关工作。组织开展辖区生态状况评估,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辖区内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调、监督检查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负责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承担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五)负责辖区内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核安全和辐射安全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辖区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响应工作。负责辖区内辐射环境监测和重点辐射源的监督性监测。监督管理辖区内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辖区内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

(六)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配合落实督察反馈问题整改、销号等工作。

(七)负责辖区内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制度的组织实施。按照规定配合建设、管理辖区内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配合做好生态环境系统业务信息化相关工作,按要求组织开展辖区范围内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环境应急和预警监测。组织对辖区内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配合开展辖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公开辖区生态环境信息,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八)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工程示范,参与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推行清洁生产,参与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开展生态环境与健康管理相关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广泛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承担辖区内对外合作交流工作。

(九)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落实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制度和政策,研究提出低碳发展的政策建议。承担辖区内碳排放权交易的组织协调工作。

(十)落实属地执法责任。负责行政执法相关政策标准的贯彻落实,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有关要求。

(十一)承担区(县)生态环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二)负责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工作。

(十三)完成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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