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周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1.贯彻执行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推进全区城市管理领域深化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 2.编制全区城市...
机构信息
地区: 周村区
分类: 政府机构 > 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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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8:30-12:00 13:30-17:00(工作日)
电话: 0533-6412070 传真号码:0533-6412070
地址: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新建西路191号
详细介绍

1.贯彻执行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推进全区城市管理领域深化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

2.编制全区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全区市容和环境卫生、户外广告、景观亮化等专项规划、管理规范、相关标准、负责行业管理。制定全区城市管理领域园林绿化等专项规划、管理规范、相关标准,负责行业管理。

3.组织、调度、指挥全区重大综合行政执法活动。组织查处全区综合执法领域重大复杂的、跨区域的、上级交办的行政执法案件。

4.承担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综合协调、统筹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建立联席会议、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拟订城市精细化管理考评办法、考评细则、奖惩制度并组织实施,根据考评结果提出奖惩建议。协调解决城市精细化管理重点、难点问题。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长效机制建设。

5.负责全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户外广告设施、门店牌匾、公共设施、建(构)筑物、景观亮化、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及公共场所的临时棚亭、流动摊点、店外经营等影响城市容貌活动的精细化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城市容貌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活动。指导、监督户外广告综合整治及空间资源运营工作。指导、监督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指导、监督城市道路保洁和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粪便的收集、运输、处置工作,推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负责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的审批工作。组织、协调城区扫雪除冰工作。指导、监督环卫设施的养护维修和改(扩)建工作。

6.负责全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城市园林绿化精细化养护管理及改造提升工作。指导、监督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工作。指导、监督园林行业生物多样性保护及有害生物防治工作。负责城市古树名木管理工作。负责区级管理的城市公园、大型绿地养护管理工作。

7.负责“智慧城管”建设工作。编制全区智慧化城市管理发展规划。指导全区智慧化城市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负责管理并推动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智慧化升级扩容工作。制定智慧化城市管理工作制度、管理标准和考评办法。负责城市管理数据库的建设、维护、更新工作。

8.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和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城市管理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和措施,指导、监督全区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参与全区城市管理领域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工作。

9.负责落实上级编制的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科技发展计划,负责落实上级交办的重大科技项目攻关、成果推广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引进、交流工作。

10.编制区级城市管理工作资金计划,并依法管理和使用。

11.负责行使以下行政处罚权:

(1)行使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2)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3)行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4)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5)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逾期不拆除的,以及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6)行使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建设施工造成大气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7)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商贩和违反规定随意摆摊设点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查处时,可以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商)品。

(8)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9)行使食品药品监管方面食品摊贩占道经营行为以及对餐厨废弃物违法清运、乱倒乱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10)行使建筑工程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11)行使农业(含林业、畜牧兽医、农业机械)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12)行使商务流通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13)行使旅游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14)行使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12.负责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方面的行政许可权。

13.负责全区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队伍规范化建设。负责落实上级制定的规范化建设标准和管理制度。组织对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检查。推行城市管理评议考核制度和综合行政执法责任制。

14.负责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15.负责本部门和所属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工作。

16.负责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对镇(街道)城市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培训。

17.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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