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全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配合市环境保护局对市政府委托的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订...
机构信息
地区: 张店区
分类: 政府机构 > 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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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工作日:上午 08:30—11:30 下午 13:30— 17:00
电话: 0533-2863358
地址: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182号
详细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全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配合市环境保护局对市政府委托的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订全区环境保护规划;拟订并监督实施国家、省和市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全区环境功能区划。

(二)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三)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向区政府提出建设区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申报、审批建议,监督管理区级自然保护区。

(四)指导和协调解决本辖区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邻区间的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五)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承担落实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报全区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区环境状况公报;定期发布重点区域和重点流域环境质量状况;参与编制全区可持续发展纲要和规划。

(六)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区级资金安排意见;按区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区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管理全区排污费的征收工作。

(七)制定和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国家及省、市的规定审核、核准、申报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指导、监督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区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八)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发展创新、重大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全区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指导清洁生产。

(九)负责全区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负责全区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全区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监督环境监测制度的执行情况,指导环境监测计量认证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和推动公众及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开展环境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协调全区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活动;管理和组织协调全区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国内履约活动,统一对外联系;管理全区环境保护系统对外合作;协调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受区政府和市环境保护局委托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一)负责全区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区内核设施安全实行监督管理;对全区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十二)承担区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三)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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