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诸城市 |
分类: | 政府机构 > 卫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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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工作日,夏季) 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工作日,冬季) |
电话: | 0536-6063835 , 【传真号码】:0536-6061752 |
地址: | 山东省诸城市密州东路81号 , 【邮政编码】:262200 |
(一)贯彻执行国民健康政策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划。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拟订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建议。
(三)制定并组织落实全市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综合防控与干预。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四)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拟订全市健康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健康产业与相关产业融合,推动健康新业态发展。承担新旧动能转换卫生健康行业有关具体工作。
(五)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拟订全市有关政策措施。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全市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工作。
(七)贯彻落实省、市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国家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负责全市卫生健康系统行业作风建设工作,建设和谐医患关系。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健康人才发展规划,负责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
(八)负责全市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计划生育政策。
(九)负责全市中医药工作,拟订全市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研究开发和合理利用。贯彻执行国家中医药、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药工作法律、法规、政策,拟订中医药、中西医结合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组织拟订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规划,指导中医药科研条件和能力建设,指导民族医药的理论、医术、药物的挖掘、整理、总结和提高工作,对全市中医药工作实行行业管理,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组织拟订中医药人才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继续教育和相关人才培训等工作。推动中西医结合,更好发挥中医药在新发突发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的作用。
(十)负责市委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承担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一)承担市委保健委员会、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市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市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二)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和维护稳定工作。根据职责分工,承担相关行业、领域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市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政务服务,依法承担划转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的行政许可事项、关联事项和收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诸城战略,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坚持中西医并重,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
1.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
2.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
3.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
4.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
5.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加快中医药传承发展,促进全民健康。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民政局的职责分工。市卫健局负责拟定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组织起草全市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指导全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起草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2.与市市场监管局的职责分工。(1)市卫健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根据国家、省、潍坊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会同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组织制定、实施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市卫健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确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市市场监管局协助市卫健局收集相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及时向市卫健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市卫健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在组织检验后认为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立即组织评估,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局通报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市场监管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市场监管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市卫健局提出建议。(2)市卫健局负责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餐具、饮具的出厂检验,餐具、饮具的包装标识进行监管;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餐饮单位自行洗消的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的容器进行监管。两部门要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在监管工作中发现餐具、饮具不合格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3)市卫健局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市市场监管局。(4)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卫健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市卫健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局推动使用环节的药品、医疗器械追溯体系建设。(5)市卫健局应当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情况抄送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发现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购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及时通报市卫健局。
3.关于学校(含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监督管理。市教体局指导学校开展健康教育,督促学校落实传染病防控工作和报告制度;配合市卫生健康部门制定学校传染病防控对策,依据市卫生健康部门的健康提示,指导学校做好防控措施;加强与市卫生健康部门有关信息沟通交流,相互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市卫健局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会同市教体部门制订符合学校传染病防控对策,为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向市教体部门通报学校传染病疫情信息,会同市教体部门对学校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加强与市教体部门有关信息沟通交流,相互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4.与市医保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健局、市医保局等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5.与市民政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局、市教体局、市人社局、公安机关的职责分工。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全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做好救助管理站内的服务管理及流浪乞讨人员的返乡护送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及利用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配合医疗卫生机构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险传染病人的救治工作。市卫健局负责指定流浪乞讨人员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精神病人的收治工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做好对露宿街头人员、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防范、管理工作,依法处置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占据、损毁市政公共设施,妨碍他人正常使用市政公共设施等行为。引导和护送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市交通局指导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救助管理机构购买乘车(船)凭证提供便利,为救助管理机构接送流浪乞讨人员进出站等提供便利。市教体局及时安排返乡适龄流浪未成年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指导中等职业学校做好接收工作。市人社局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技能培训和就业帮扶工作。公安机关负责在日常巡逻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流浪乞讨救助工作。
6.与诸城海关的职责分工。市卫健局负责全市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与诸城海关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建立和完善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建立口岸输入性疫情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
7.与市司法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司法局负责统一受理、审理市级行政复议案件;市卫健局按照集中复议职权的规定承担行政复议工作的其他相应职责,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