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李沧区 |
分类: | 政府机构 > 民政局 |
网址: | 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
工作时间: | 9:00-12:00 13:30-17:30(工作日) |
电话: | 0532-87615477 |
地址: |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中路615号 |
(一)贯彻执行民政事业发展法律法规,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管工作,承担中共青岛市李沧区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统筹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四)拟订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拟订或者参与拟订全区行政区划管理政策、总体规划等并组织实施,负责行政区划的设立、命名、变更和街道办事处驻地迁移报批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调处,负责权限内地名管理工作。
(六)负责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落实婚姻登记管理政策,推进婚俗改革。
(七)落实殡葬管理政策、行业服务规范,推进殡葬改革。
(八)负责养老服务行业监督管理。统筹推进、督促指导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
(十)落实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
(十一)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二)拟订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管理国家、省、市、区拨付的民政事业经费,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负责民政统计工作。
(十四)承担民政领域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相关工作。培育、引导、扶持相关行业协会发展,推进行业协会自律,发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
(十五)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深化 “一次办好”和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涉及职责分工的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行政执法联动等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1.与区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起草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组织起草区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指导区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区行政审批局和审批服务事项划出部门应当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李沧区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组建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改革方案的批复》文件执行。区行政审批局对划转的行政许可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依法履行职责,并对行政审批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立完善协调与其他审批部门、监管部门、执法机构的关系。审批服务事项划出部门应当全方位做好监管工作,突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对区行政审批局实施的审批行为和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许可权利进行监督,依法确定和调整行政审批实施所需的审批条件、技术标准等审批规范,明确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许可权利的要求、规则和限制性规定等,及时调整和完善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严格落实监管职责。各部门应当加强衔接配合,决不允许推卸责任、决不允许出现监管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