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奎文区 |
分类: | 政府机构 > 卫健局 |
网址: | 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
工作时间: |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工作日,夏季); 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工作日,冬季) |
电话: | 0536-2516660 |
地址: |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4919号 |
(一)贯彻执行国民健康政策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有关法律法规,拟订相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全区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贯彻落实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全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贯彻落实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建议。
(三)制定并组织落实全区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综合防控与干预。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四)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拟订全区健康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健康产业与相关产业融合,推动健康新业态发展。承担新旧动能转换卫生健康行业有关具体工作。
(五)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贯彻落实有关政策措施。配合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全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七)监督实施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国家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负责全区卫生健康系统行业作风建设工作,建设和谐医患关系。
(八)负责全区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落实计划生育政策。
(九)负责全区中医药工作,拟订全区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研究开发和合理利用。
(十)负责全区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一)负责区委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承担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二)承担区委保健委员会、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区深化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区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区爱国卫 生运动委员会、区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区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三)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和维护稳定工作。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市、区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 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政务服务,依法承担划转到区审批服务局的行政许可事项、关联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奎文战略,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坚持中西医并重,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
1.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
2.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社区覆盖、向生活困难群众倾斜。
3.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
4.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
5.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加快中医药传承发展,促进全民健康。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与区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区养老服务工作,组织实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规划、政策、标准,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区卫健局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贯彻执行维护老年人权益的相关政策以及全区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指导全区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关于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全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及利用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配合医疗卫生机构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险传染病人的救治工作。区卫健局负责指定流浪乞讨人员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精神病人的收治工作。区综合执法局负责做好对露宿街头人员、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防范、管理工作,依法处置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占据、损毁市政公共设施,妨碍他人正常使用市政公共设施等行为。引导和护送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区交通局为救助管理机构购买乘车(船)凭证提供便利,为救助管理机构接送流浪乞讨人员进出站等提供便利。区教体局及时安排返乡适龄流浪未成年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公安机关负责在日常巡逻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流浪乞讨救助工作。区人社局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技能培训和就业帮扶工作。
3.与区市场监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区卫健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根据上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会同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组织制定、实施全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区卫健局会同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确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区市场监管局协助区卫健局收集相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及时向区卫健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区卫健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在组织检验后认为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立即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区市场监管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区市场监管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区市场监管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区卫健局提出建议。(2)区卫健局负责对餐具、饮具集中消 毒服务单位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餐具、饮具的出厂检验,餐具、饮具的包 装标识进行监管;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餐饮单位自行洗消的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的容器进行监管。两部门要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在监管工作中发现餐具、饮具不合格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3)区卫健局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区市场监管局。(4)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区卫健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区卫健局会同区市场监管局推动使用环节的药品、医疗器械追溯体系建设。(5)区卫健局应当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情况抄送区市场监管局;区市场监管局发现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购买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及时通报区卫健局。
4.与区医保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健局、区医保局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5.与区司法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司法局负责统一受理、审理区级行政复议案件;区卫健局按照集中复议职权的规定承担行政复议工作的其他相应职责,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