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奎文区 |
分类: | 政府机构 > 综合执法局 |
网址: | 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
工作时间: |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工作日,夏季) 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工作日,冬季) |
电话: | 0536-8096035 |
地址: | 山东省潍坊市东风东街6396号阳光大厦10楼东区 |
潍坊市城管局全面贯彻党中央关于城市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省、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在城市管理方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有关规定。
(二)组织起草全市城市管理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城市管理工作的政策、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拟订城市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公用事业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参与编制城市建设固定资产投资规划。负责城市公用道路、桥梁、排水管道、路灯照明、公共自行车、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污水处理等市政设施管理维护工作,组织实施或参与城区市政公用事业有关建设工程。
(五)负责城市供水、燃气、热力、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区节水管理工作。负责中心城区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六)组织指导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和环境艺术管理工作。参与对城市重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中的园林绿化设计和绿地率的审核工作。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实施城市环境艺术作品设置的布局规划和技术标准。参与城区环境艺术作品设置和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园林城市的创建工作。
(七)组织指导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提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布局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牵头负责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城区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组织指导城市防汛相关工作。
(九)管理市级城市维护资金,提出城市维护费及有关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拟订公用事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并对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城市公用事业的价格和收费标准。
(十)负责城区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的安全监督管理和应急管理,组织处理有关灾害和安全事故。
(十一)拟订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市政设施科技发展规划,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技术推广,组织对外技术业务交流与合作。负责城市管理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十二)负责拟订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相关标准、规范,并根据城市容貌标准进行监管。指导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
(十三)指导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按照省、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规定,实施市管范围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实施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实施对向城区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市场监管方面对无照商贩、公安交通管理方面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
(十四)对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调度、组织市区城市管理专项和重大执法活动,查处跨区和重大违法案件。协助各区做好城市管理执法机构领导干部的管理工作。
(十五)指导农村厕所、生活垃圾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
(十六)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和维护稳定工作。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市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政务服务工作,依法承担划转到市审批服务局的行政许可事项、关联事项和收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违规、违法建设项目和建筑物查处。凡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和建筑物,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批后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违规、违法建设项目和建筑物,移交市城管局进行查处。凡未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和建筑物,由市城管局负责监督检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市城管局对违规、违法情况进行查处。
2.关于市区户外广告、各类专用亭子(棚、厦)管理。城区新建户外广告、各类专用亭子(棚、厦)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城区户外广告、各类专用亭子(棚、厦)由市城管局根据城市容貌标准等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3.关于城市雕塑管理。新建城市雕塑,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城市雕塑的管理工作由市城管局负责。
4.关于市区绿化规划和管理。市区新建城市公共绿地规划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审批。建设项目侵占绿地或对绿地进行改建的,须先由市审批服务局按规定会同市城管局进行审查,然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未经审批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市城管局查处。
5.关于市区建筑物、构筑物亮化管理。市区建筑物、构筑物亮化规划方案的审批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市区建筑物、构筑物亮化管理由市城管局负责。
6.关于节约用水管理。市水利局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制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市发改委负责做好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衔接,参与节约用水规划、政策的制定,负责提出水价改革方案和建议,完善水价体系。市工信局负责指导工业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规划、政策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指导落实工业节约用水有关标准,发布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具体名录,落实工业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市城管局负责指导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规划、政策的制定,根掘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节约用水制度、办法和具体标准,落实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规划、政策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业生产节约用水有关标准,推广农业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落实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行业管理工作落实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7.关于城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凡属市城管局筹集管理工程资金的工程项目,由市城管局组织实施。凡属市住建局筹集管理工程资金的工程项目,由市住建局组织实施。
8.关于噪声污染监管。市生态环境局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城市区域的声环境质量监测。负责工业噪声污染行为的查处,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市城管局负责城区内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进行查处。公安机关负责对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行为的查处。
9.关于露天烧烤管理。市城管局负责查处占道经营、不按城市管理相关规定从事烧烤经营行为,以及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为进行处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查处违反食品安全和无照经营行为(流动经营业户除外)。市公安局依法负责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机动车在道路上的停放管理。
10.关于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全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做好救助管理机构内的服务管理及流浪乞讨人员的返乡护送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及利用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配合医疗卫生机构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险传染病人的救治工作。市卫健委负责指定流浪乞讨人员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精神病人的收治工作。市城管局负责做好对露宿街头人员、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防范、管理工作,依法处置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占据、损毁市政公共设施,妨碍他人正常使用市政公共设施等行为。引导和护送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市交通局指导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救助管理机构购买乘车(船)凭证提供便利,为救助管理机构接送流浪乞讨人员进出站等提供便利。市教育局及时安排返乡适龄流浪未成年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指导中等职业学校做好接收工作。公安机关负责在日常巡逻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流浪乞讨救助工作。市人社局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技能培训和就业帮扶工作。
11.关于燃气经营使用安全监管,市城管局负责城镇燃气(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安全管理。市应急局负责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燃气的安全管理工作。
12.关于行政复议工作。市司法局负责统一受理、审理市级行政复议案件。市城管局按照集中复议职权的规定承担行政复议工作的其他相应职责,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