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拟订民政工作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
(三)贯彻执行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审核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警察、退役军人等人员的伤残评定,负责承办烈士审核报批和褒扬工作.组织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办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四)负责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组织指导退役士兵教育技能培训工作。
(五)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负责救灾物资的储备和发放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六)组织拟订社会救助规划,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
(七)负责地名管理和行政区划工作。办理行政建制的设立、撤销、更名、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完成对周边毗邻的地、市、县和本区域内的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监督检查地名使用情况。
(八)组织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委员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拟订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措施,组织、协调推进城市社区建设。
(九)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标准,负责指导社会福利机构规范管理,落实保障老年人、孤儿和三留人员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民政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统计、审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管理和使用。
(十二)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