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梁子湖区农业农村局
(一)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三农”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组织编制全区水资源战略规划、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参与涉农财税、价格、收储、金融保险等政策措施制定...
机构信息
地区: 梁子湖区
分类: 政府机构 > 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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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00-5:30(夏季2:3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电话: 027-60660314
地址: 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太和大道86号
详细介绍

(一)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三农”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组织编制全区水资源战略规划、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参与涉农财税、价格、收储、金融保险等政策措施制定。

(二)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

(三)组织落实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承担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政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和休闲农业发展工作。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水利统计和农业农村水利信息化有关工作。

(五)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油料、畜禽、水产等农产品生产。指导蔬菜、水果、茶叶、中药材等经济作物生产可持续发展。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

(六)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七)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配合做好农业资源区划相关工作。

(八)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协调指导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九)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全区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十)负责农业及水利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水利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编制区级投资安排的农业、水利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水利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区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区级财政专项安排的农业、水利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水利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一)推动农业、水利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水利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二)指导农业农村及水利人才工作。拟订农业农村及水利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水利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三)牵头开展农业、水利对外合作工作。承办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对外交流合作工作。

(十四)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制度规范。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区和跨区域水中长期供水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

(十五)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十六)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措施,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十七)发布全区水资源公报。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十八)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湖泊及农村河道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指导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

(十九)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区域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二十)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国家和省、市、区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二十一)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中小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二十二)指导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拟订水利工程移民有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指导监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

(二十三)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和仲裁跨区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参与农业综合执法。依法负责农业、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大坝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二十四)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防御洪水、抗御旱灾的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等极端天气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内设机构及职责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信息、安全、机要、保密、档案、信访、会务、政务公开、新闻宣传、意识形态、精神文明、综治维稳、党建及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承担建议提案办理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农业、水利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部门决算决算、内部审计工作。承担部门财务管理、资产和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管农业、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和财政专项转移支付项目。

(二)法规与水土保持股。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制度规范,承担本部门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研究拟订农业农村水利工作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工作。承担行政应诉、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执法监督工作。负责依法行政、普法宣传和法律顾问工作。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跨区水事纠纷,组织查处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农业、渔业、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监测并公告,审核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监督管理渔政渔港。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监测、追溯、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

(三)规划与建设股。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建议。起草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承担推动农业绿色发展有关工作,配合做好农业资源区划相关工作,指导农业区域协调发展。提出农田建设项目需求建议并组织实施,承担耕地质量管理相关工作。参与开展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承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提出主要农产品、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进出口政策建议。承担农业产业扶贫开发以及农业援藏援疆等工作。承办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农业对外交流合作,组织实施有关农业援外项目。拟订水利战略规划。组织编制重大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审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组织指导有关防洪论证工作。指导洪水影响评价审批有关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建设投资计划。承担水利统计工作。指导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定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督促检查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指导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协调乡村产业发展。起草促进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乡镇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提出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政策建议、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开展农村创业创新工作。

(四)农村股(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股)。承担农业农村改革工作,提出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相关重大政策建议。提出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发展农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承担农民承包地改革和管理、农村宅基地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协调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统筹指导村庄整治、村容村貌提升,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协调推进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

(五)科教与信息股。承担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及相关体系建设、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监督管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指导农用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及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和管理,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节能减排、农业清洁生产、生态循环农业建设。承担外来物种管理相关工作,指导农业教育、职业农民培育。编制农业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全区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承担农业品牌建设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供求、价格分析和监测预警。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六)农业股。起草种植业发展政策措施、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指导蔬菜、水果、茶叶、中药材等经济作物生产可持续发展。承担发展节水农业和农业抗灾救灾相关工作。承担肥料有关监督管理以及农药生产、经营和质量监督管理,指导农药科学合理使用。承担农情调度分析,发布全区农情信息。承担植物检疫、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有关工作。起草农作物和畜禽种业发展政策措施、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农作物种质资源、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管理。监督管理农作物种子、种苗。组织抗灾救灾和救灾备荒种子的储备、调拨。承担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起草渔业发展政策措施、规划并组织实施。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指导水产健康养殖和水产品加工流通,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起草农业机械化发展政策措施和规划、农机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应用,组织农机安全监理。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进行调查。指导农机作业安全。

(七)水资源与农村水利股。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等制度,承担跨区域跨流域水资源供需形势分析。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量分配、水资源调度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水资源凋查、评价有关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全区水资源公报。参与编制水功能区划,参与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拟订节约用水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节水型城市建设工作。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水库工程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组织编制水库运行调度规程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库大坝的运行管理与划界。组织实施水库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指导水库新建和除险加固工作。承担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和后期扶持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审核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规划,组织开展新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

(八)水旱灾害防御与河湖长制工作股。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预警工作。承担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组织、指导全区水利和湖泊管理部门信息化建设工作。指导河道堤防、湖泊工程、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编制湖泊调度规程并监督实施,指导河道堤防、湖泊、水闸的运行管理与划界。指导江河、河口的开发、治理与保护。指导河道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指导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指导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组织、指导水利血防工作。指导湖泊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组织实施湖泊保护区和控制区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指导河道堤防、湖泊工程和重要水闸除险加固工作。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推行河湖长制的精神,负责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检查督办和日常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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