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张店区 |
分类: | 政府机构 > 医保局 |
网址: | 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
工作时间: | 上午:08:30-12:00 , 下午:13:30-17:00(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除外), |
电话: | 0533-2181082 ,传真电话: 0533-3178027 |
地址: |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290号 , 邮政编码: 255000 |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市医保局贯彻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一)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完善医保筹资和报销调整机制,推行复合式付费方式,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二)主要职责
1、负责拟订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
2、监督管理全市医疗保障基金,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3、组织制定全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健全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
4、组织实施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并按国家、省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设置,落实相关规定要求。
5、组织实施全市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标准等政策,按国家、省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设置,落实相关规定要求,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6、制定全市药品、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建设。
7、制定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8、负责全市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9、负责本系统党的建设工作。
10、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