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兴山县 |
分类: | 政府机构 > 生态环境局 |
网址: | 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
工作时间: | 8:30-12:00,14:30-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
电话: | 0717-2581975 监督电话:0717-283117 |
地址: | 湖北省宜昌市兴山县古夫镇丰邑大道20号 |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全县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及其实施细则,并负责实施;协同有关部门,制定对涉及全县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提出对策、措施及建议,遵照县政府指令对重大经济开发计划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服务工作,负责组织指导编制全县的环境功能区划。
(二)拟订全县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制定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区域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审核各类经济组织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管理全县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工作、编报县级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县级环境状况公报。
(三)承担落实市政府下达给我县的污染减排目标任务。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落实;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企业污染物减排项目的落实。
(四)负责监督在县域范围内正确实施环境保护国家和国际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环境方法标准、标准样品标准、ISOI4000认证)及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五)负责全县大气、水体、土壤及固体废弃物等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污染治理工作;负责辐射安全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严格执行国家禁止(或严格限制)建设的重污染项目名录和有毒化学品优先控制名录所规定的项目建设;负责全县化学品环境管理工作;受县政府委托,处理涉及县际间的环境污染纠纷,协调处理全县地域间环境污染纠纷,对全县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六)负责监督管理全县自然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全县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工作;向县政府提出新建县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综合协调并监督检查全县多样性保护与野生动植物、珍稀濒危动植物保护工作;管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全县生态示范村建设。
(七)组织实施全县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管理权限审批全县开发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指导全县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全县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及全县环境目标责任制的组织协调工作。
(八)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技术政策。组织全县环境科技研究及环境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组织全县环境保护设备的质量监督工作;管理环境标志工作。
(九)负责全县环境监测工作,监督环境监测制度的执行,指导环境监测站的计量认证和质量保证工作。
(十)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在中、小学和成人教育、培训中开展环境教育,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一)负责拟订全县环境保护工作目标和措施。负责环境保护模范县城的创建工作,组织开展全民环保专项行动,参与宜昌市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的环境保护工作。
(十二)加强为企业、项目建设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十三)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及职责
一、党政办公室
(一)协助局领导处理政务工作和综合协调工作;
(二)拟定完善局机关各项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政务督察、保密、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管理工作;
(四)负责接待、安全保卫、车辆管理、环境卫生等后勤保障工作;
(五)负责局机关和二级单位计划生育、户籍管理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六)负责环境宣传教育、电子政务、政务公开、环境信息发布等工作;
(七)组织办理建议提案工作;负责环境应急信息的报送工作;
(八)负责局机关财务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九)负责指导二级单位国有资产、基本建设和财务管理工作;
(十)负责劳动人事、职称管理、机构编制、工资福利等工作;
(十一)负责干部职工学习、教育、培训、考核(评)工作。
二、行政审批股
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承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核与辐射环境监测,承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
三、综合股
组织起草本辖区综合性生态环境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开展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生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拟定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组织开展生态环境重大决策、重大课题调研。承担生态环境重大综合性文稿、重大政策建议起草工作。负责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应急监测,调查评估本辖内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承担生态环境对外合作工作,牵头承担有关国际公约履约工作。承担辖区内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承担国家重点功能区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
负责生态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两山”实验基地等创建工作,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红线等相关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四、法规与应急股
负责地方生态环境规章、规范性文件起草以及对发送至分局的法律法规草案以及地方法规(征求意见稿)提出生态环境方面的意见;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制审核工作;组织法治政府建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组织开展与分局相关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国家赔偿等工作;归口管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法制宣传教育及培训工作。
负责编制、修订地方环境安全应急预案,负责环境应急信息通报和应急预警工作。指导协调本地政府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五、污染防治股
指导和监督水生态环境质量保护与考核,组织实施跨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和水污染源排放管控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辖区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负责重点流域、饮用水水源地水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工作。参与河湖水生态、河湖修复工作。参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有关工作。
负责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负责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承担辖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协调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负责辖区内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负责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固体废物跨区域转移以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等环境管理制度。
承担生态环境领域项目规划。负责生态环境有关资金项目储备库建设,统筹协调国家和省级生态环境项目、能力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等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承担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
承担辖区内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
六、兴山县环境监测站
(一)拟定全县环境空气、水质、污染源噪声等环境监测规划和年度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编制全县年度环境质量报告。
(三)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监督监测,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库。
(四)对全县环境质量和污染状况进行综合分析,为环境决策提供环境监测数据。
(五)为建设项目提供环境影响评价监测数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监测、项目竣工验收监测,并参与环保“三同时”验收。
(六)提供排污收费、排污申报等所需的监测数据。
(七)建立全县应急环境监测网,为县内污染事故处理和污染纠纷提供监测数据。
(八)负责全县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推进监测自动化工作。
(九)为县内企事业单位提供监测委托服务等。
(十)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兴山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
(一)认真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
(二)依照环保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各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三)负责提出排污收费污染源监测计划和排污申报登记审核工作,并建立排污收费档案。
(四)负责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超标排污费和排污水费的征收工作。
(五)负责对污染处理设施运转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企业“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六)负责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
(七)参与污染治理项目年度计划编制,负责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八)参与“三同时”项目、治理项目、限期治理项目的检查、验收工作。
(九)搞好环境监察队伍自身建设,规划与组织环境监察在职人员岗位培训和教育。
(十)完成上级业务部门和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