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江陵县 |
分类: | 政府机构 > 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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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工作日08:30--12:00,14:30--17:30(夏令时15:00--18:00) |
电话: | 0716-4738376 |
地址: | 湖北省江陵县江陵大道69号 |
(一)贯彻执行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监督实施。
(二)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县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发展战略、规划、计划。组织编制并实施市容环卫专项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三)负责城区市容市貌管理工作。制定市容市貌管理标准, 组织检查、督办落实。负责查处损害城市环境、容貌形象的行为。
(四)负责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制定城乡环境卫生规划,制定环境卫生责任制和工作标准。负责中心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及 环境卫生的行业管理。负责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负责城区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的管理。负责城区公厕管理。负责环卫企业资质管理。依法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建筑垃圾处置费。负责乡镇(管理区)环境卫生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市容环卫方面及县政府依法确定的、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的行政审批服务及监督管理。
(六)负责城区公园、广场、游园管理。
(七)负责城区禁建区内的违法建设治理工作。
(八)负责智慧城管工作;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的建设、运行管理、监督考核工作;负责协调城市管理相关工作。
(九)负责在城市规划区内依法行使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实施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跨部门的行政处罚权移交后,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原承担的 行政管理职责,责任主体和监管主体不变。住房和城乡建设、生 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与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建立健全信息互通、 资源共享、协调联动机制,对违法违规案件进行认定并及时移交。 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据认定,实施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案件终 结,城管部门将行政处罚结果抄告相关职能部门。
内设机构及职责
1、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机关综合协调和对外联 络工作。负责机关党群、公文处理、会务、机构编制、组织人事、 离退休干部、宣传、文书档案、印鉴管理、机要保密、公务接待 和后勤管理等工作。负责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分办交办督办工 作。负责编制局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年度资金计划 并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财务管理及审计。负责本系统固定资产 管理。负责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所需设备、器材、车辆、 制服等物资的购置、分配及管理。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绩效考核和 履职尽责工作。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与相关平台的综合利用 及整合运行。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城市管理股
负责拟订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开展城市管理各项检查活动。负责拟定城市管理目标实施方案和考核标准,并负责监督检查和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和综合协调各乡镇(管理区)城市管理工作。负责城管各类业务数据的日常统计、分析、报告工作。负责环境卫生的行业管理。参与编制市容环境卫生、户外广告、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处理等城市管理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负责城市管理方面建设项目的规划、申报、建设、监管,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涉及城市管理方面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局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接待处理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来信、来访、来电,负责上级及其它部门转办、交办信访案件的受理、办理、回复工作。负责县城市管理委员会日常事务和城区"门前三包"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城市管理方面各类城市创建活动的组织、监督、协调工作。
3、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股
负责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报批和备案工作。负责局重大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件的审核、听证、备案。负责城市管理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法律文书、执法案卷、执法证件等管理。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督查。负责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承办城市管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工作。负责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和案件质量评审。负责全局综治维稳工作。负责城市管理方面行政审批、核准、备案等事项的集中受理、全程协调服务和跟踪督办。承担城市管理"放管服"改革及"双随机一公开"制度落实的相关工作。
事业单位及职责
(一)江陵县环境卫生服务中心
负责维护城市环境卫生;负责县城城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负责城市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规范设置、运营维护;负责对县城城区环境卫生市场化服务进行监督和考核;受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委托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负责指导全县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江陵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1.依照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公积金、房产 除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依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和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依照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 违反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4.依照市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市政设施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5.依照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 等方面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6.依照市场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7.依照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侵占城 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实施行政处罚(与公安交警联合执法)。
8.依照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9.根据县政府授权,实施城市规划范围内规划行政执法强制执行措施。
10.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