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理指南

服务信息
地区: 山东
分类: 服务分类 > 企业认证
办理指南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承办机构 山东省科技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税务局
基本编码 370706003000 实施编码 11370000004502438K2370706003000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事项版本 12 事项状态 在用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通办范围 全省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 权限划分 省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到办事现场次数 1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1工作日
是否收费 联办机构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办理方式 联办件 办理结果类型 证照
办理结果名称 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网办深度
本事项支持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607号省科技厅高新处
电话:0531-66777329
监督投诉方式 邮寄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607号省科技厅高新处
电话:0531-66777329
办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607号省科技厅高新处
受理时间:根据申报通知要求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企业所得税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八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1月通过)第九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点击查看原文
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条例 山东省人大常委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0号 第三十一条:“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高新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高新区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初审并报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定。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相关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向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认定的决定,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点击查看原文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科技部 财政部 税务部 国科发火〔2016〕32号 第八条:“各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点击查看原文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科发火〔2016〕195号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称《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 点击查看原文
受理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和《工作指引》第三部分进行自我评价 根据申报通知要求 自评符合条件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和申报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提交材料 申报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填报、网上提交。 根据申报通知要求 生成并打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提供相关附件材料
推荐 所在地市科技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现场核查 根据申报通知安排 书面推荐至科技厅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泉城路319号
电话:0531-8262168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常见问题

问题: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是什么
解答: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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