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局红盾网)
根据中共十堰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房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十文〔2019〕10号)文件精神,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3月正式组建到位,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原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食药监局的职...
机构信息
地区: 房县
分类: 政府机构 > 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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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电话: 0719—3224589
地址: 湖北省房县城关镇东城门路157号   邮政编码:442100
详细介绍

根据中共十堰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房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十文〔2019〕10号)文件精神,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3月正式组建到位,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原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食药监局的职责,以及原县物价局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县商务局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职责等进行整合,作为县政府直属行政机构,对外加挂房县知识产权局牌子。

职能职责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实施质量强县、食品药品安全、标准化、知识产权等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承担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监督管理工作。扶持个体、民营经济发展,配合有关部门推进个体私营经济党建工作。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市场执法活动。指导乡镇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或督办重大违法案件和有重大影响的跨区域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垄断相关工作。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监督并根据省、市市场监管局委托开展反垄断调查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规范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和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行为。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质量事故调查,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安全风险监控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依法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统筹指导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县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药品零售经营、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和使用环节标准、分类管理制度及质量管理规范。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使用环节质量的监督管理。按省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安排和部署,做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的监管工作。组织开展、指导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职权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和应急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规范标准化行为。归口管理商品条码工作。

(十四)负责审评认证和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审评认证活动,指导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五)负责知识产权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拟定并组织实施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政策、规划,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公共服务体系,指导商标专利执法,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

(十六)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七)负责牵头协调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拟订保护消费者权益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消费维权体系建设,指导消费教育,引导健康消费,推动消费升级。指导县消费者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十八)指导乡镇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十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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