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鹤峰县 |
分类: | 政府机构 > 林业和草原局 |
网址: | 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
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
电话: | 0718-5282423 |
地址: | 湖北省鹤峰县容美镇满山红大道642号 |
鹤峰县林业局隶属政府系统的国家机关,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州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全县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化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等林业重点工程建设。
(三)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县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按照相关标准和规程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指导各类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组织、指导全县林木种苗、花卉的培育和管理。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指导全县荒漠化治理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县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四)承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全县森林资源的管理。组织全县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组织编制全县森林采伐限额,经县政府批准后监督实施。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经营、加工和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承担林地征用、占用的审核审批工作。
(五)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湿地保护工作。拟订全县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拟订湿地保护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建立全县湿地保护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
(六)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及调整县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植物名录,报县政府批准后发布。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申报工作。
(七) 指导林业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在国家、省、州自然保护区(小区、点)区划、规划原则指导下,依法指导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小区、点)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按分工承担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承担进入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开展教学科研审批的职责。
(八)承担推进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九)拟订全县林业产业发展规划,指导林业产业结构调整。制定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监督检查各产业对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研究并提出林业产业化经营的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按照国家、省、州有关规定,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对全县各种经济成份的林业企业实行宏观管理和指导,规范全县林业企业行为,加强林业产业行业管理。组织、指导、协调涉林企业项目的争取、审核和申报,指导全县林业产业化工作。
(十)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专业森林扑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承担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组织指导全县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十一)参与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部门决算并组织实施,提出县财政林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决算建议,管理监督县级林业基金和对全县林业资金进行稽查,管理县级林业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县政府规定权限,审核申报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林业重点建设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制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
(十二)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教育、外事和引进、利用外资工作,负责全县林业队伍的建设。
(十三) 负责全县森林药业统筹协调、产业指导和综合服务等工作。
(十四)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