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秭归县 |
分类: | 政府机构 > 卫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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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省编办《关于组建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的通知》(鄂编办文[2013]132号)精神,设立秭归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将县发展和改革局承担的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二)将拟定全县人口发展规划、研究人口发展战略、提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目标和任务建议职责,划给县发展和改革局。
(三)承接医护人员执业注册中有关护士变更注册、护士延续注册、护士重新注册和护士注销注册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国家、省的卫生和计划生育标准、技术规范。协调推进全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
(二)拟定全县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负责传染病、地方病和其他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监督工作。负责卫生应急工作,拟定全县卫生应急预案和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组织和指导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发布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负责国家、省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依法制定并公布地方食品安全标准。
(四)负责拟订并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规划并指导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农村卫生、社区卫生服务、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负责全县医疗行政管理,实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制度和医务人员执业许可证制度,组织实施国家、省关于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管理的规范。贯彻执行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参与协调组织全县无偿献血工作。
(六)负责组织推进全县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及省药品增补目录。落实省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相关政策措施。
(八)组织实施促进全县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全县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
(十)研究提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对策建议,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指导全县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区域协作,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拟订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贯彻落实国家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十二)拟订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成果的普及和应用工作。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三)完善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对计划生育规划执行情况和目标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评,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四)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分析,参与县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组织实施国际交流合作与援外工作。
(十五)拟订全县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加强中医药行业监管。
(十六)承担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县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县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县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七)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值班及后勤服务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重要文稿的起草;负责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的安全保密、综合治理、政务公开、信访等工作;负责重大卫生计生政策、重要政务工作和领导批示办理事项的督促检查,综合协调安全生产、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
(二)人事监察股
负责卫生计生系统纪检监察、政风行风建设;拟定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干部岗位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拟订全县继续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负责全县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专科医师培训制度;承担中初级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工作;负责卫生计生单位医疗器材、药品、耗材、基建等招投标采购等监督管理;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下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三)规划财务股
拟定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专业建设规划,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工作,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县卫生资源配置;组织实施各类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建设标准和建设规划,指导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全县大型医用装备配置许可和对口支援工作。组织贯彻执行上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监督检查全县卫生计生事业经费、奖励扶助经费、社会抚养费、行政罚款的管理与使用;负责提出国家、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基建投资及其他资金的安排意见与管理。
(四)医政医管股(挂县国防动员委员会医疗卫生动员办公室、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的有关政策规范、标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执业许可证制度,负责医护人员执业注册;拟定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规划、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全县医疗机构评审评价;负责全县重大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县病残儿鉴定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工作;协助做好应急医疗救援工作,组织对全县重大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调查处理。
承担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研究提出全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督促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负责基本药物制度综合配套改革等综合协调,承担综合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及省药品增补目录;贯彻落实省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提出全县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组织实施国家、省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与交流;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食品安全标准的建议。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
拟订全县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中医药工作的管理办法、规章和技术标准;指导县中医院和中医服务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实施中医执业资格许可制度;组织实施中医执业人员执业规范;负责全县中医药、中西医结合科研等工作。
承担国防医疗卫生动员、红十字会、社团及学会的具体工作。
(五)公共卫生股(挂县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县地方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拟订全县重大疾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与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负责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拟订全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规划和基层防保组织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协调全县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承担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与发布工作;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质监测工作;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质监测工作。
承担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拟订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和紧急医学救援的政策、制度、规划、预案和规范措施;指导全县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建与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活动;组织协调全县有关重大工程和重大活动的卫生防病保障和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拟订全县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划、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和协调全县妇幼保健服务机构建设和业务工作;组织管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组织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承担综合管理农村和社区基本公共卫生工作,收集、分析农村和社区居民健康状况信息,检查农村卫生政策落实情况;组织实施全县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拟定全县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
承担县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县地方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六)计划生育基层指导股
拟订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的规划、计划,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负责人口发展功能区编制工作;组织全县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承担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综合分析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监测和分析人口发展动态,提出发布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建议;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研究提出促进全县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对策建议,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的服务管理机制。拟定全县计划生育“三线”目标管理考评制,并对规划、目标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评估。
(七)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股(挂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办公室牌子)
研究提出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并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拟定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的对策措施,推动各地开展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
监督检查国家、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负责综合性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研究;研究拟定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指导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承担计划生育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拟订全县计划生育宏观政策与改革发展措施并组织分析、评估;负责规范性文件审核、政策研究报告等工作;负责计划生育违法案件查处,指导规范综合监督执法行为;负责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审批行政事项;协调指导基层计划生育便民办证服务;负责全县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的监督和审核。
(八)科技信息宣传股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建设和科学普及工作;组织协调卫生和计划生育新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指导检查全县卫生计生基础信息库建设;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科研基地建设;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对外交流、合作、援助和劳务输出等有关工作。
组织协调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重大先进典型的宣传报道;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和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卫生计划生育信息化管理,指导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平台及宣传网络建设;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新闻和信息发布,协调处置媒体反映的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的问题。
四、人员编制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编制为2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1名副局长兼任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五、其他事项
(一)县计划生育协会列入群众团体序列,挂靠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其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计划生育相关的法律法规,动员、组织群众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组织计划生育业务培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能力;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群众性宣传工作,开展“生育关怀行动”,引导群众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发挥宣传、带头、推动、骨干作用;依法参与村(居)民自治,维护会员和计划生育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根据其工作职责,设协会秘书长1名(副科级)。
(二)所属相关事业单位的设置,结合全县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进行。
六、与其他部门相关职责分工
(一)与县发展和改革局的职责分工。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研究提出全县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拟订全县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全县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和全县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调整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后,核减县发展改革局相关内设机构及其人员编制。
(二)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分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地方食品安全标准制定,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中的流行病学调查及食品安全事故认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将风险评估结果通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召回和销毁等强制措施。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时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议并会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三)与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责分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全县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检验检疫部门建立健全应对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建立和完善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
七、附则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