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自然资源局
县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县内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
机构信息
地区: 新蔡县
分类: 政府机构 > 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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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县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县内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落实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和监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负责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拟订土地储备政策并监督实施,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贯彻国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并落实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统筹衔接其他种类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定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承担需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市政府批准的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八)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组织、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县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

(九) 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指导基层林业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

(十)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十一)承担推进全县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的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全县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林业改革的意见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依法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工作;指导国有苗圃、湿地自然保护区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十二)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森林防火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专业森林扑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承担县人民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县林业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十三)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国家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四)负责管理全县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县财政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五)负责全县矿业权管理工作。负责矿业权出让及审批登记管理;指导全县矿业权审批登记工作,调处重大权属纠纷;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矿种的总量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

(十六)承担全县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落实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管理县财政出资的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项目;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七)负责全县矿产资源保护与监督工作。拟订全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负责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监督指导地质资料管理。

(十八)负责全县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地理国情监测及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和地图管理;组织实施测量标志的设立和保护;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和监管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及运行维护。

(十九)推动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及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开展全县自然资源领域对外合作有关工作。

(二十)负责梳理本单位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规范管理和清理工作。负责制定权责清单和权力事项流程图;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组织协调和审核审批工作;负责窗口建设服务和管理工作。

(二十一)根据县委、县政府授权或国家、省自然资源督察安排,对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落实上级党委政府以及县委、县政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二十二)负责全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和组织实施。

(二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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