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孝南区 |
分类: | 政府机构 > 医保局 |
网址: | 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
工作时间: | 8:30-12:00;14:30-17:30(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
电话: | 0712-2702706 |
地址: | 孝感市黄香路人社大楼7楼 |
第一条 根据《孝感市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孝感市委、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孝感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孝感市医疗保障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 孝感市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和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医疗保障的法律法规,拟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市政府规章草案和措施、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监督管理全市医疗保障基金,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制定全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措施,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健全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
(四)组织落实医保目录,承担医保目录准入相关工作。制定并实施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五)落实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落实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政策。
(七)制定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市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费用结算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市医疗保障局要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指导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
(十一)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工作街接和信息资源共享,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 市医疗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党务、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信息、安全、机要保密、档案、政务公开、后勤保障、综合性文稿起草、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编制全市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建议草案。组织起草医疗保障领域的政府规章草案,协调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统计等工作。负责所属单位财务监督和资产管理。
(二)待遇保障科。组织制定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措施,健全完善大病保险制度,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医疗救助政策,承办中央和省、市财政相关补助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各地医疗救助政策和救助资金的落实。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
(三)医药服务管理科。组织实施医保目录相关工作,拟定并实施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拟订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措施。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组织推进医疗保障大数据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实施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组织实施药品、医用耗材招标政策。
(四)基金监管科。推进全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改革,拟订监管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并监督经办机构加强基金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离退休干部科。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五条 市医疗保障局行政编制14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科级领导职数5名(含离退休干部科长1名)。
第六条 市医疗保障局所属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孝感市委、孝感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