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文化广播新闻出版局于2010年5月由原文化局、新闻出版局、广播电视局合并成立,现有干部职工605人,内设有办公室、人事股、社会文化艺术(非物质文化遗产)股、文化市场宣传股、新闻出版股、文化(旅游)股、行政审批股、广播事业股等8个股室,辖属文化馆、文物管理所(博物馆)、图书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艺术学校、豫剧团、书画院、电影管理站、人民会堂、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广播电台、音像管理站、广播器材站等二级单位。
1.贯彻党和国家文化、新闻出版、文物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全县文化工作、文物保护工作、新闻出版工作的政策并组织实施。
2.研究拟定全县文化事业发展战略及有关政策;制定全县文化艺术事业、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文化系统的体制机构改革。
3.参与研究制定文化经济政策、调控、调整文化生产经营和投资方向,统筹安排文化事业经费、推进全县公共文化服务、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指导全县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指导全县文化产业发展,推进对外文化艺术产业交流合作。
4.指导、管理全县社会文化艺术事业,指导文学艺术创作和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文学艺术发展;指导全县图书馆、文化馆、乡镇文化中心工作和基层文化建设,组织全县性重大文化活动。
5.拟定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监管实施,组织实施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6.制定全县文化市场发展规划并监管实施,指导、监管管理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管理全县文化市场,负责对全县文化艺术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指导对从事演艺活动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管理和规范城乡各类演出市场。
7.负责全县文艺类产品网上传播的前置审核工作,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督管理(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核)。
8.管理全县著作权,查处侵权案件,调解版权纠纷;负责对全县出版物市场进行监督,会同有关部门查处非法出版活动和违犯规定的行为;负责对从事出 版活动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负责对互联网出版活动和开办手机书刊、手机文学业务进行审核、监管;规范和管理全县印刷业市场;管理全县音像的批发、零售、出 租和放映工作。
9.规范和管理全县文物复制市场,指导文物保护、文物流通管理和文物交流工作。
10.制定全县文化艺术教育和文化系统职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社会艺术教育和文化艺术行业职业教育,拟定全县文化艺术科技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推进文化科技信息化建设。
11.负责全县对外文化交流和对外文化宣传工作,拟定对外文化交流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大型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12.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广播电视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和领导全县广播电视宣传工作,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执行国家广播电视制度、标准和发展规划, 制定和实施全县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规划、战略目标和管理办法,指导所属播出机构对广播电视新技术、新产品的应用及所属播出机构对广播电视新技术、新产品的应 用及所属设备的技术改造。
13.拟定全县广播电视盒信息网络视听节目的规章制定、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制定全县广播电视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县广播电视体制改革。
14.负责全县广播电台、电视台、有限电视台、转播台、农村有线广播电视差转台电、卫星地面接收站的申请建立和撤销;负责全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 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监督管理,审查其内容和质量;指导全县广播电视盒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科技保障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广播电视节目传输、监测 和安全播出。
15.领导鹿邑人民广播电台、鹿邑电视台、鹿邑有线电视台,对其宣传、发展、传输覆盖等重大事项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
16.负责全县旅游市场的开发与监督管理工作。
17.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市文化局、广播电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及职责
1、办公室
拟定全县文化广播新闻出版局工作的发展规划和政策;综合协调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有关工作;编制全县文化广播新闻出版事业、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 实施;负责全县对外和对港澳台文化广播新闻出版交流工作,负责对外文化交流的联络和对外文化宣传,组织承办大型对外文化交流活动;督促检查重大事项的落 实,拟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督导具体执法股室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开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宣传、档案、信息、保 密、信访、法律事务和机关财务工作;管理文化广播新闻出版行政事业经费,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负责机关行政事务管理,精神文明建设。拟定公共文 化设施建设规范并监督实施、规划,指导全县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负责全县文化广播新闻出版系统的统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基本 建设、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和内部审计等工作。
2、人事股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拟定全县文化艺术人才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指 导文化艺术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工作。指导全县社会艺术教育和行业艺术职业教育;拟定文化艺术科技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县内社会艺术考级机构的审批和 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全县文化系统的体制机制改革;负责全县广播电视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承办采、编、播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专 业考试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3、社会文化艺术股(非物质文化遗产股)
拟定全县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起草有关地方法规,规章草案,指导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拟定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工 作规范,指导图书馆、文化馆和乡镇文化中心事业发展;负责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古籍保护等全县重大公共文化工程的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全县性重大社会文化活 动;负责县级文化艺术类社会组织的资格审查、业务监督。负责拟定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规划,起草有关地方性规章草案;拟定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 录体系;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和保护工作;承办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的申报和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组织实施优秀民族 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拟定全县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扶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建设与发展;推进文化产业信息化建设;推进全县文化改革发展综合实验区建设;拟定推进文化、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物工作产业化发展的各种制度措施;督促重大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物等方面产业项目的实施;负责推进对外文化艺术产业交流与 合作;拟定全县文学艺术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县文学艺术创作和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艺品种,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文艺作品和代表 我县水准及特色的文艺团队、推动各门类艺术发展;组织、协调全县性艺术展演、展览以及重大文艺活动。
4、文化市场宣传股
拟定广播电视宣传的规划、政策,正确把握宣传基调和舆论导向;组织县内外重大宣传活动;具体指导、协调鹿邑人民广播电台、鹿邑电视台、鹿邑有线电 视台的宣传工作;负责全县广播电视优秀节目评选、推荐;拟定全县文化市场发展规划;宣传、贯彻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对文化经营单位和文化 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制止和查处文化经营的违法行为,总结、交流文化市场稽查工作的经验;拟定全县综合执法行为规范;承担行政执法行为引发的行政复议 和行政诉讼;负责对全县文化领域的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负责对文艺演出、文化娱乐和文化艺术品市场进行监督;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 证管理,对电子游戏机在经营环节进行内容监督,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指导、监督,管理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和对从事演艺活动民办机构的监督工作。
5、新闻出版股
拟定全县“扫黄打非”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扫黄打非”集中行动的跨部门、跨区域的“扫黄打非”工作;承担县“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 公室日常工作;实施全县范围内出版物市场的管理,查处各类非法盗版物品和非法经营活动;归口管理全县印刷企业、包装装潢印刷、复印打字等单位的设立和经营 活动,查处盗版盗印出版物和非法印制淫秽、色情、封建迷信、政治类及凶杀暴力等各类非法出版物;负责出版、印制、音像制品的电子出版物以及书报刊批发、零 售等单位的审核工作;负责对互联网出版活动和开办手机书刊、手机文学业务进行审核、监管;依法查处侵权行为,调解版权纠纷,提供版权法律咨询;承担全县新 闻单位记者证得初审和报批工作。
6、文物(旅游)股
研究制定全县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境内的文物勘探、发掘、保护、维修和利用工作;负责全县国家级、省级、市级文物保护单 位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县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文物古迹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文物市场的整顿、规范管理和文物鉴定工作,协调有关部门产出文物失窃、破坏、盗 掘、走私案件;规范和管理文物复制工作。负责全县文化旅游市场的开发与监督管理工作。
7、行政审批股
承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的审批工作;负责全县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查、审批和报批工作。
8、广播事业股
拟定全县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办全县广播电视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电视差转台的申报成立和撤销;负责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监督管 理和技术保障;负责广播电视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与应用工作;负责局属台(站)技术改造和技术疑难问题的处置工作;负责全县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和利用广播电 视卫星接收设施接收卫星节目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县非法地面卫星接收设施的清理工作,查处非法安装、使用地面广播电视卫星接收设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