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沙市区 |
分类: | 政府机构 > 生态环境局 |
网址: | 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
工作时间: | 8:30-12:00,14:30-17:30(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
电话: | 0716-8810811 |
地址: | 荆州市沙市区园林路51号 |
荆州市生态环境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和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地方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辖区内跨区域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对重大以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监督检查辖区内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大气、水、土壤、噪声等环境管理制度及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措施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监督管理。按国家和省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协调并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制定全市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执法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环境应急监测,承担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工作。支持配合属地环境执法,配合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相关工作。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市承担的国家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
(十一)落实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协调落实中央、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负责跨区域、流域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四)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和对外合作交流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市内履约活动,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五)承担市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议事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
(十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市生态环境局要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全市生态安全,建设美丽荆州。
机构设置:
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信息化等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重大政策、重大课题调研。承担生态环境重大综合性文稿、重大政策建议起草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承担局机关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后勤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负责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有关工作。
市环委会秘书科
负责市环委会日常工作。协调落实中央、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
固废辐射监管科(应急信访科)
负责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固体废物跨市转移、危险废物经营等环境管理制度。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组织协调核与辐射环境监测,承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对重大以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负责生态环境信访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科技与监测科
承担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执法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应急监测。指导监督全市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负责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工作。承担生态环境对外合作工作,牵头市承担的有关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行政审批科
承担规划全市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
自然与土壤生态环境科
负责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开展生态示范创建。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大气环境科
负责全市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负责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承担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牵头承担市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
水生态环境科
指导和监督水生态环境质量保护与考核,组织实施县(市)区域跨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组织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和水污染源排放管控工作。负责编制全市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开展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工作。负责重点流域、饮用水水源地水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工作。参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有关工作。
财务科
承担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资金项目管理相关工作。组织落实国家有关减排财政和价格补贴政策;负责局系统项目资金申报、下达及审计等工作;承担机关财务,监督指导派出机构、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账务管理及相关内部审计工作。负责预决算绩效管理工作。
人事科
负责机关和指导监督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管理工作。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系统人才队伍建设。承担干部招考录用、任免考察工作;负责组织局系统干部年度考核、绩效考核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局属单位退休干部工作。
综合与法规科
组织起草综合性生态环境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等制度。承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