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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粮食流通和粮油储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体落实粮食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制定全省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全省粮油流通产业政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的建议;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贯彻落实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推动全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
(二)承担全省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责任;负责全省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指导粮食产销合作,组织粮食品种、数量的余缺调剂;会同有关部门搞好粮食价格管理和调控;制定粮食在供求失衡情况下的应急措施,提出启动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
(三)建立和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承担省级和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工作;制定全省粮食流通、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对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实施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监督考核。
(四)负责全省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拟订全省粮食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和粮食收购市场准入标准并组织实施;审批并核查粮食收购资格;承担全省范围内军粮供应网点的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
(五)制定全省粮食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全省粮食流通、仓储、加工设施建设规划,管理有关粮食流通设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加快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全省粮食流通市场体系,负责“放心粮油”工程。
(六)指导和推进全省粮食流通的科技进步、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制定粮食储存、运输的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开展粮食流通的对外合作与交流;负责节粮减损工作。
(七)拟订全省粮食产业化发展规划,提出目标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流通政策;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报送粮食购销、储存、加工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落实粮食最低和最高库存量;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加强粮食质量管理和检测体系建设,拟订粮食质量标准,负责全省粮食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设置与监督管理。
(九)指导全省粮食经营企业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和统计法规,制定全省粮食企业财务管理办法及会计核算办法,负责审核汇总和上报全省粮食财务报表,组织落实全省粮食财务挂账的处理工作;受省政府委托对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管。
(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建立粮食供需抽查制度;依法发布粮食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
(十一)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