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新晃县 |
分类: | 政府机构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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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
电话: | 0745-6222119-6200 |
地址: | 湖南省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路121号 |
一、县局简介
1956年12月5日,经国务院批准,新晃县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晃县公安局更名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部署,组织实施全县公安工作。
(二)及时、准确地掌握影响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工作决定,为上级决策提供重要信息和依据。
(三)负责公安队伍建设,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负责公安民警警衔管理以及工资福利、宣传教育、奖惩考核和优抚工作。
(四)承担公安机关装备、被装配备的计划、申报、分配、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公安信息技术、指挥系统建设。
(五)制定公安队伍监督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实施公安机关督察、纪检、监察、来信来访和内部审计工作;督促、检查全县公安的执法活动,查处公安队伍违法违纪案件。
(六)负责全县危害国内安全的案件侦破;防范处置邪教、非法宗教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七)负责处置全县重大事件、重大治安灾害事故;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依法管理枪支弹药、危险爆炸物品、管制刀具、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指导、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工程建设的治安保卫工作及群众性治安防范工作;负责落实有关活动的保卫工作;依法对本县企事业单位的保安机构和保安人员开展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八)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警卫工作。
(九)组织实施巡警工作,负责城区和城郊的治安巡逻执勤、处置突发事件和治安问题,打击暴力恐怖活动。
(十)组织实施刑事侦查工作,协同相关重大案件的侦查工作;规划并实施刑事科学技术建设和刑事基础情报信息建设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全县禁毒、缉毒工作;承担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组织实施经济犯罪侦查工作;依法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十三)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公共信息网络安全工作,打击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
(十四)依法开展户政、居民身份证、流动人口、出入境等管理工作;依法管理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本县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负责组织、协调涉外案件的查处。
(十五)依法承担执行刑罚;承担看守、治安拘留、强制戒毒的管理工作。
(十六)依法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管理、检测和驾驶员管理工作;查纠交通事故。
(十七)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县局简介
1956年12月5日,经国务院批准,新晃县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晃县公安局更名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部署,组织实施全县公安工作。
(二)及时、准确地掌握影响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工作决定,为上级决策提供重要信息和依据。
(三)负责公安队伍建设,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负责公安民警警衔管理以及工资福利、宣传教育、奖惩考核和优抚工作。
(四)承担公安机关装备、被装配备的计划、申报、分配、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公安信息技术、指挥系统建设。
(五)制定公安队伍监督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实施公安机关督察、纪检、监察、来信来访和内部审计工作;督促、检查全县公安的执法活动,查处公安队伍违法违纪案件。
(六)负责全县危害国内安全的案件侦破;防范处置邪教、非法宗教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七)负责处置全县重大事件、重大治安灾害事故;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依法管理枪支弹药、危险爆炸物品、管制刀具、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指导、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工程建设的治安保卫工作及群众性治安防范工作;负责落实有关活动的保卫工作;依法对本县企事业单位的保安机构和保安人员开展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八)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警卫工作。
(九)组织实施巡警工作,负责城区和城郊的治安巡逻执勤、处置突发事件和治安问题,打击暴力恐怖活动。
(十)组织实施刑事侦查工作,协同相关重大案件的侦查工作;规划并实施刑事科学技术建设和刑事基础情报信息建设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全县禁毒、缉毒工作;承担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组织实施经济犯罪侦查工作;依法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十三)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公共信息网络安全工作,打击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
(十四)依法开展户政、居民身份证、流动人口、出入境等管理工作;依法管理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本县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负责组织、协调涉外案件的查处。
(十五)依法承担执行刑罚;承担看守、治安拘留、强制戒毒的管理工作。
(十六)依法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管理、检测和驾驶员管理工作;查纠交通事故。
(十七)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