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会同县 |
分类: | 政府机构 > 医保局 |
网址: | 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
工作时间: | 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电话: | 0745-8855182; 便民服务中心电话:0745-8852269 |
地址: | 湖南省会同县人社局二楼 |
(一)贯彻执行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落实党和国家、省、市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研究拟订全县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发展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落实省、市具体实施办法,监督管理相关医疗保障基金,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贯彻执行省、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执行省、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拟定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的方案。
(四)落实省、市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
(五)贯彻执行国家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落实省、市有关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执行省、市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贯彻执行省、市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指导和监督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合的应用。
(七)贯彻执行省、市有关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执行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县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工作、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指导、监督全县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含职工大病互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工作。落实省、市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执行省、市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九)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市医保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落实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推进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巩固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健全覆盖城乡的医疗救助体系,执行好医疗救助政策、标准。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与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