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组织实施国家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拟订相关管理办法并贯彻实施。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推进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城乡控制性详细规划、分区规划,统筹衔接其他种类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落实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各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承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市、县政府批准的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用地规划、工程规划审批及批后管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县域村镇规划管理工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国家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全县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县财政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承担全县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全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十二)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地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三)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地图管理。组织实施地方测量标志的设立和保护。
(十四)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拟定并组织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贯彻执行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指导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配合开展自然资源领域对外合作等工作。
(十五)负责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定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规范性文件、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林业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组织开展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十六)组织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渑池县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七)负责森林、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并指导实施,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森林资源。指导国有渑池林场、韶山森林公园、渑池苗圃和基层林业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八)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承担全县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惜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初审工作。
(十九)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县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湿地保护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工作。
(二十)负责推进全县林业改革发展相关工作。贯彻落实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工作,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指导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建设,组织、协调全县林下经济发展工作。开展退耕还林,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二十一)指导、管理全县林业产业发展工作,贯彻落实林业产业经营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监督检查各产业对全县林业资源的开发利用。组织指导全县林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指导、管理全县利用外资造林工作。指导林业产业工作,推动林业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二十二)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承担经济林、花卉管理工作。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二十三)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制定本辖区森林防火工作总体规划;监督指导森林防火工作落实情况;对执行森林防火责任制不力的乡(镇)政府和部门,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组织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岗位技术培训、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科学技术研究及推广等工作;负责对全县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进行验收;组织监督和管理森林防火工作经费和防火物资的调配使用。
(二十四)研究提出全县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负责全县城乡绿化建设资金的使用、分配计划及监督管理工作。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管理监督县级林业资金,管理县级林业国有资产,负责提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照规定权限,管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制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
(二十五)组织指导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县林业队伍建设;制订林业行业人才培养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林业专业教育和岗位培训工作。承担湿地、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二十六)负责全县林业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组织林业项目前期立项、规划设计及后期监督实施;落实绿化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和工程质量监督、评定、验收制度。
(二十七)组织重点科技项目研究、攻关和成果推广转化;负责林业科技成果申报、专利申请的管理;指导林业技术市场和科技机构建设和管理。
(二十八)承担全县林业普法宣传工作,协调做好林业执法人员的培训。
(二十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十)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农业农村局的责任分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用于占补平衡的新增耕地测算、认定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测算、认定工作。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自然资源局加强水果、花卉等检疫工作的协调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检疫工作,双方检疫结果互相认可,避免重复检验。
2、与县应急管理局的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统筹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3、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房屋产权登记确权工作,负责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和查询工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拟定房屋交易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
4、与县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民政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渑池县行政区划图。
内设机构及职责
(一)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局决定事项的督办、目标管理、综合治理、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档案、保密、保卫、接待、考勤、环境卫生等工作;负责协调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涉及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议案、提案、建议答复等方面的工作;承担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组织实施全县自然资源系统教育培训工作;承担离退休干部日常管理服务等工作。
(二)财务股。参与拟订自然资源经济政策和专项收入分配、使用管理制度,参与自然资源有关资金、基金的收取、使用和财务监管;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承担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及内部审计有关工作;落实生态扶贫和相关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指导涉外项目实施;监督和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负责统计信息、机关财务核算管理和直属单位计划财务监督管理工作。对局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进行核算和监管;承担综合统计和机关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审查编制全县林业综合统计年报和其它定期报表;负责林业重点项目的申报、立项和审核工作;承担国有林业资产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落实国家、省、市、县产业政策,对全县林业产业进行宏观指导和组织协调;对全县林业品加工、森林旅游、苗木花卉等林业产业进行指导、管理;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利用外资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组织协调;负责全县林业引进外资、对外招商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规划科技与调控股。拟订全县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负责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统筹划定工作并监督实施;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及成果管理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重大专项规划。负责城市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报批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报批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规划选址工作,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管理工作;依据城市规划,拟订国有出让用地和划拨土地用地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建筑工程的规划审批;负责临时性建筑物、建筑工程外装修、城市夜景灯光照明、户外广告设施、城市雕塑和小品等构筑物的规划管理;编制全县林业生态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城市市政交通工程、城市各类地上和地下管线工程、重大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划管理;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工程的规划管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全县村镇规划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各镇(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与实施工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承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的放验线及核实工作。负责城市“绿线”、“黄线”、“紫线”、“蓝线”的划定工作。承担渑池县城乡规划委员及技术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开展全县自然资源经济形势监测与分析,研究提出自然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县宏观经济运行及相关改革研究;组织开展全县自然资源重大课题调研;协调和组织机关有关综合研究工作;编制全县自然资源科技工作规划,组织开展重大项目科学研究,推进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管理科技成果,负责科技项目实施的监督工作。
(四)用地审批股。负责落实用地审批管理工作,参与我县范围内国家和省、市、县重点建设项目有关用地事项的审查和报批工作;承办报国务院和省、市、县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的审查、汇总、报批;承担全县建设用地审批的监管及批后监管工作。
(五)自然资源管理股。组织和指导全县水、森林、草地、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变更调查、汇总统计及检测评价工作;承担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工作。负责全县范围内国有土地、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权属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地籍信息系统;负责调处重大国土权属纠纷;负责落实耕地保护及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等相关政策法规,组织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负责全县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分和调整。组织和指导全县森林年度采伐限额编制工作;负责全县林木、竹林的凭证采伐和经营加工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林地征占用的管理和审校审核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县木材检查站的工作。
(六)土地利用股。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国有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租赁。负责临时用地审批工作。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组织或参与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处置的审批工作,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指导审核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负责建设用地供地后的监管工作。
(七)测绘管理股。负责编制全县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基础测绘项目及大型工程测绘项目的审核、报批及组织成果验收工作;监督管理地籍测量质量和确认地籍测绘成果;做好全县各类测绘单位资格、认证的监督管理工作和测绘任务登记的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制作、保管、提供应用等工作。
(八)矿产资源储量与地质勘查股。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和地质勘查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管理全县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协调全县地质资料的汇交,协调实施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审查探矿权和特定矿种探矿权的设定、转让申请;负责矿产资源占用和压覆情况的审查;负责探矿权年度报告资料的审查上报工作;负责地质勘查项目日常管理,配合对探矿权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负责管理全县地质勘查工作;编制全县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九)执法监察股。承担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组织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和系统依法行政及依法治理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讼工作;组织对国家和省自然资源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订全县自然资源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规定。拟订全县林业法制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协调行政执法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林业行政许可相关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群众来信来访办理工作。
(十)矿产开发股。承担县级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法定及委托事项)工作;统计分析指导全县矿业权审批登记,收集归档矿业权审批登记资料;配合执法部门对采矿权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组织开展矿产资源采矿权年检,参与调处采矿权属争议;参与大型建设项目、城乡规划和区域开发规划的审查工作。
(十一)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股(渑池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拟定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参与编制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对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组织拟定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负责监督管理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和治理工作;组织保护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景观、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组织申报、监管地质环境类项目。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国土绿化等工作;组织开展国土绿化教育和植“纪念树”、造“行业林”等绿色文明建设活动;组织开展全县古树名木的普查、保护工作;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指导生态文明教育;承担渑池县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二)造林管理和科技股。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做好防治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工作;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竹林、特种用途林)的规划设计和培育;拟定林业应对气候变化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种苗、造林、营林质量管理;组织指导飞播造林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全县林业生态建设实施中的规划计划、检查验收和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全县退耕还林工程、天然林保护工程建设。组织指导全县林业科学研究、国内外林业先进技术及治理引进、林业科技体制改革和林业创新体系建设;参与林业标准化、林业技术监督、林产品质量监督和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管理监督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负责制定全县林业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重点科技项目研究、攻关和成果推广转化;负责组织林业成果申报、专利申请的管理;指导林业技术市场和科技机构建设管理。负责林业、草原有害生物防治和检疫管理工作,指导林业草原植物检疫执法;管理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监测、预报、预警工作。
(十三)林业工程管理股。负责全县林业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拟定林业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和实施;负责监督林业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工程质量;负责组织林业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和工程验收;负责林业工程的档案、资料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工程质量等级的评定和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