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县自然资源局
第一条根据《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武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郴办字[2019]10号)、《中共临武县委办公室临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武县机构改...
机构信息
地区: 临武县
分类: 政府机构 > 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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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735—6266306
地址: 临武县晴岚路64号
详细介绍

第一条根据《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武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郴办字[2019] 10号)、《中共临武县委办公室临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武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临办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临武县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县自然资源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对外加挂县林业局牌子。

第三条县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拟订相关政策、规划管理办法并贯彻实施。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依照国家、省、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和推行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等制度,组织实施有关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执行考核标准。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和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负责全县土地利用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负责城乡规划设计行业的监督管理。

(七)承担全县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研究拟定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利用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负责城乡规划设计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编制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小区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指导乡镇总体规划、村镇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全县规划编制内建设工程、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全县规划建设用地及临时用地申请和有关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工作。负责全县城乡规划地籍、地形、房产测绘及重大项目的测绘实施工作。

(八)负责组织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文化、体育、交通、绿化、给排水、电力、燃气、通信等专项规划的编制,负责城市设计工作。

(九)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开发复垦、林业(含草原)生态修复、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建立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库。

(十)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和生态保护,做好耕地质量保护有关工作。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一)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有关地质勘查项目。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三)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查。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四)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全县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图管理、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工作。负责测量标志保护,承担全县地理空间数据的生产、更新汇集、共享工作。

(十五)推动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国家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起草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要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六)根据授权,对乡(镇)政府落实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查处全县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七)组织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组织指导林木花卉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县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八)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家级、地方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湿地保护规划,贯彻执行国家湿地保护相关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十九)负责监督管理石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拟定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执行相关标准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组织沙化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二十)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

(二十一)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并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执行相关规定。负责国家公园设立、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等有关工作,负责上级委托县政府或由县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二十二)负责推进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拟订全县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政策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县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组织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和天然林保护工作。

(二十三)负责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计划,组织、指导林业产业发展、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二十四)指导监督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督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二十五)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县自然资源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全县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拟定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十六)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执行防护标准,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二十七)监督管理林业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全县林业经济调节政策措施,组织实施林业生态补偿工作。

(二十八)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十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十)职责调整。将县国土资源局的职责,县林业局的相关职责,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县发展和改革局的组织编制并实施主体功能规划职责,县水务局的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以及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县粮食局)等部门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等管理职责,划入县自然资源局。

(三十一)职能转变。县自然资源局要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按照顶层设计和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制定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资源保护地体系,推进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划和归并整合,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国家公园体制。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职能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三十二)有关职责分工。与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等部门在自然灾害防治方面的职责分工。

1.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2.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提出建议或作出决定。承担全县应对重大灾害指挥协调工作,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

3.县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全县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洪涝灾害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第四条县自然资源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工人事股):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文电、保密、机要、档案、统战、政务公开、督察督办、综治民调、建议提案办理、后勤服务、绩效目标管理等工作。负责组织编制金县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全县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工作,负责全县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局机关、局属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监督以及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职称评审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保障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务、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党对群团组织领导的有关工作。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行政审批股。承担政务公开有关工作,负责简政放权和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工作。负责统一受理并组织办理本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组织开展本部门权责清单建设工作。负责矿山企业矿产开发的年检年审工作。负责驻县政务中心自然资源办事窗口工作人员及日常事务管理。

(三)国土空间规划股。负责具体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县级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承担报上级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重大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报批备案和动态维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审查城乡设计方案。拟订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课题及创新能力建设.承担自然资源科技成果管理。负责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工作。承担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建设项目管理股。负责各类具体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前期服务和审查工作。负责旧城和棚户区改造规划工作。负责变更建设项目用地及房屋使用性质的规划审查。参与对批准各类建设项目规划验线和规划条件核实工作。负责各类市政工程项目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及规划方案的前期服务和审查工作。

(五)生态修复股。负责承担全县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矿区生态恢复和环境治理等管理工作。承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工作,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组织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相关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指导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负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隐患排查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巡护、宣传、火源管理、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

(六)地质和矿业管理股。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县地质工作,编制全县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有关地质勘查项目。负责组织实施矿业权管理政策,管理省级授权及由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的矿产资源矿业权的出让及审批等工作。协助办理调处矿业权纠纷。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全县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负责全县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建设。负责全县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承担采矿权、探矿权登记发证。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具体承担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以及古生物化石监督管理。

(七)自然资源用途管制股(测绘管理股)。负责拟定全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和土地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以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承担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拟订开展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征地补偿和安置落实情况。制定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实施全县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水、草原、森林、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承担全县基础测绘任务和测绘资质资格及信用管理。负责执行全县基础测绘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项目,建立和管理测绘基准、地理信息数据,监督管理测绘和地理信息行业市场秩序,负责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地图管理,负责执行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审核,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负责全县基础地理信息建设的业务指导。指导全县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

(八)自然资源保护股。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负责组织、指导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全县湿地保护工作。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殖、栖息地恢复发展。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采集、驯养繁殖、培植、经营利用、运输及其专用标识、疫源疫病监测。承办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审核,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审核。指导、监督国家、省重点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和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的申报工作;负责指导全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组织指导全县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和监测预防工作。拟订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编制全县森林采伐限额。负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承担林地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国有森林资源。

(九)确权登记和所有者权益股。负责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管理、审核等职责,落实全县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等制度、标准、规范。负责指导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落实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组织实施全县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政策,承担县域规划范围内土地供应工作,负责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工作。承担土地使用权审批等工作。承担报县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职责。

(十)法规监察股。负责落实自然资源督察制度.承担对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性、区域性执法行动。审查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测绘及林业违法案件。指导协调乡镇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跨区域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拟订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的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负责信息公开、信访工作和林业、林地权属争议调处。指导监督相关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全县山林纠纷调处工作。

(十一)营林股。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承担草原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石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等工作。承担全市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组织指导世界银行贷款林业项目、外资林业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申报、实施、有关管理及还贷。负责全县退耕还林工程项目和天然林保护项目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油茶等经济林的培育和开发利用。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组织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

(十二)财务股。承担自然资源规费征管工作和专项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的有关制度。负责局机关(未独立核算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核算和工资统计核发。负责局直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负责部门预决算、国库集中支付、内部审计工作。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实施。

第五条县自然资源局机关编制25名,其中:行政编制14名;暂保留机关全拨事业编制9名,待空编后予以收回;暂保留机关后勤服务全拨事业编制2名,待空编后予以核销。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副科级)1名,总规划师(副科级) 1名。

第六条县自然资源局派驻乡镇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4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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