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资兴市 |
分类: | 政府机构 > 住建局 |
网址: | 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
工作时间: |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电话: | 0735-3326311 |
地址: | 资兴市唐洞街道晋宁路523号市住建局办公楼 |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郴州市和资兴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的地方性管理办法和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乡镇(街道)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工作。负责落实国家房产政策。
(二)指导、监督全市建筑市场管理工作。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政策规定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建筑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标投标等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
(三)负责住房保障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全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政府保障性住房资金计划安排和资金监管有关工作。负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保障性住房租住审核、备案和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直管公房产权、产籍、经营和修缮等工作。
(四)负责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指导全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
(五)组织拟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指导、监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
(六)指导、监督全市物业服务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
(七)组织、指导全市城乡建设档案和住房城乡建设信息管理工作。
(八)指导和管理全市建设工程造价工作。制定全市有关建设工程造价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从业人员资格及其执(从)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九)指导、监督全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人民防空工程勘察设计工作。负责有关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及建筑物防雷监督管理。负责有关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十)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和人民防空等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负责有关工程施工许可的审批和竣工验收备案。承担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与备案管理工作。负责有关建筑行业检验检测机构的相关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涉及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人民防空等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十一)指导城市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年度计划、协调和实施的有关工作,组织建设项目综合验收。指导城市供水、节约用水和污水治理工作。
(十二)指导全市村镇建设工作。参与编制全市村镇建设发展规划。承担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相关工作。指导全市村庄、集镇建设和重点镇、示范镇、中心镇、特色镇、美丽乡村等村镇建设工作。指导各类示范镇村、传统村落的评审推荐工作。指导农村建房和农村危房改造,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工作。
(十三)组织制定全市建筑节能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建设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指导全市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工作,组织实施工程建设新标准和建设工法。
(十四)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实施人民防空建设规划,负责对有关各类规划及其实施贯彻落实人民防空要求及人民防空建设规划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检查。参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指导地下空间开发的人民防空工作。
(十五)组织拟定城市防空袭方案。指导群众防空组织(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建设和训练、防空演习演练。组织、指导人防疏散地域建设,协助军事部门指导城市防卫建设。战时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
(十六)组织管理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和信息化建设。负责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和信息化建设实施计划的拟订和技术、质量管理,保障全市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畅通。负责人民防空无线电管理。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普及人民防空知识和技能。组织和参与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应急救援服务相关工作。
(十七)组织管理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指导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平战功能转换计划拟订和平时开发利用工作。
(十八)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审核、征收工作。管理人民防空战备专项资金、物资和资产。编制市本级人民防空专项经费预决算,并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十九)拟订行业人才发展规划,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建筑业各类从业人员的资格考试、考核、发证及再教育等工作。
(二十)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安全有关监督管理。
(二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市人武部和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