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苏仙区 |
分类: | 政府机构 > 农业农村局 |
网址: | 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
工作时间: |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夏季),周末、法定节假日除外。 |
电话: | 0735-2883284 |
地址: | 郴州市苏仙区郴县路177号苏仙区行政中心7楼 ; 邮编:423000 |
一、机构设置
郴州市苏仙区农业农村局设下列内设机构:办公室(市场与信息化股)、计划财务股(农村合作经济股)、政策法规与改革股(行政审批股)、乡村产业发展股(对外交流与合作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种植业与农药管理股)、科技教育股(农业机械化管理股)、农村社会事业促进股(发展规划股)、种业管理股(畜牧兽医与渔业渔政管理股)、农田建设与农垦股(农业资源保护与利用股)、人事股。
郴州市苏仙区农业农村局加挂郴州市苏仙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牌子,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一套领导班子。
二、主要职责
(二)统筹推动发展全区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全区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全区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安全有关监督管理。
(三)研究提出全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全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全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指导全区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农业企业发展工作。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五)组织、指导全区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业机械化等农业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组织、指导全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
(六)组织、指导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收集上报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信息。贯彻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七)组织全区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八)组织、指导全区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贯彻执行农业生产资料、兽药质量、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九)组织、指导全区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区内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十)负责农业投资管理。编制全区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一)推动全区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组织、指导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三)组织参与农业对外合作工作。承办有关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对外交流合作,参与执行有关农业援外项目。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
1.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农业发展质量,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术2.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严防、严管、严控质量安全风险,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
3.深入推进简政便民,加强对行业内交叉重复以及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农业投资项目的统筹整合,最大限度缩小有关项目审批范围,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升支农政策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十六)职责调整
1.将有关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区交通运输局。2.将有关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职责划入市生态环境局苏仙分局。3.将有关自然保护区管理职责划入区自然资源局。4.加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安全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1)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2)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督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