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生态环境局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全县环境保护方面的制度、办法、细则等,并对其实施和监督检查;协调县直有关部门制定与环境...
机构信息
地区: 延津县
分类: 政府机构 > 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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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夏季:8:00-12:00,15:00-18:00 冬季:8:00-12:00,14:30-17:30
电话: 0373-7101390
地址: 新乡市延津县平安大道司法综合大楼
详细介绍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全县环境保护方面的制度、办法、细则等,并对其实施和监督检查;协调县直有关部门制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和产业政策,参与和组织对县内重大经济政策、规划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和审批工作。


2、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有关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法规、规章和管理办法;组织制定全县污染物排放总量计划;

3、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及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综合管理全县自然生态保护工作。

4、指导和协调解决全县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县域内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县内重点流域、水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县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5、监督实施国家和省、市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核城镇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6、拟定和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国家、省、市规定审定全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及定量考核工作,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监督管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县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7、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督促落实环境监测有关的制度和规范;组织对全县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8、负责全县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对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资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实施安全监督。

9、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内设机构

我局内设6个股室:办公室、污控股、法制信访股、环境影响评价股、生态股、大气办。

机构地图
办事大厅
新乡政务服务网办事大厅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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