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单位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事务日常管理,抓好机关自身建设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和落实;负责局机关后勤内务、机关档案、政务公开、绩效考核、垃圾分类、普法、保密、宣传、统战、宗教、综治、信...
机构信息
地区: 永定区
分类: 政府机构 > 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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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令时)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令时)
电话: 0744-8222432
地址: 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大道251号天旅投大楼五楼至七楼(尚东御园小区旁) 邮编:427000
详细介绍

单位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事务日常管理,抓好机关自身建设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和落实;负责局机关后勤内务、机关档案、政务公开、绩效考核、垃圾分类、普法、保密、宣传、统战、宗教、综治、信访、维稳(扫黑除恶)、天门清风、预警信息发布、建议提案办理、节约型机关创建、值班值守安排、政务督办等工作;发挥好参谋、服务、协调作用;承担文字综合、调查研究、公务接待等工作;牵头抓好绩效考核等工作;公务用车、单位用车留存管理工作。

(二)法制行政审批股。按法律法规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合同备案和管理工作,承担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管理、政府合同管理、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施工许可、政务公开等工作;初步设计批复、施工图审查,区级立项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违建别墅清理;政务中心工作;优化营商环境、“最多跑一次”;建筑节能与科技、装配式工作推广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建筑节能工作监督检查,确保新建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负责区级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和备案。

(三)建筑管理股。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建筑市场监管、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竣工验收备案、统筹本单位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区建筑施工单位及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组织、参与建筑市场专项整治和执法监察;协调处理建设行业纠纷;固定资产投入。

(四)物业管理股。贯彻执行物业管理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全区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活动、物业项目承接查验、物业区域划分等行政监督和行政审批工作;负责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行政审查备案工作;负责全区物业管理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负责全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平台的建立和管理;负责乡镇物业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负责组织物业小区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负责全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新建物业项目物业保修金、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的收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五)城乡建设股。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新型城镇化方针、政策,指导和协调全区城乡建设;组织开展城乡建设的调研工作,制定乡镇(含集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计划及年度实施计划;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及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责任;负责年度村镇统计、新型城镇化报表、农村人居环境统计、传统村落申报、小康建设、全域旅游组织实施等工作。

(六)消防燃气股。负责永定区项目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负责制作消防检查记录,及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书;负责制定永定区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工作计划;负责对永定区在建消防工程不定期抽查,制定消防工程再监督计划,按计划实施;承担上级部门布置安排的建设工程消防专项检查和消防建设指导等事务性工作;配合市局做好燃气行业安全监管工作;加强与消防应急部门工作沟通联系与互动。

(七)市政建设股。负责督促中心城区小街小巷提质改造、城市次干道市政工程项目的建设及统计工作;督促指导市政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的合同签订及组织实施等工作;指导协调市政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档案归集和移交工作;协助审计等相关部门对已竣工项目资金审计工作。

(八)执法队。贯彻执行建设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抓好建筑市场执法工作,对辖区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法立案查处;协助物业管理股对全区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九)乡村振兴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关于乡村振兴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工作部署,拟订工作计划方案,组织落实乡村振兴工作;负责组织落实全区危旧房改造工作,拟定计划方案;负责组织落实驻村帮扶、结对帮扶工作,加强局派驻村帮扶工作队管理;负责监督检查乡村振兴政策、责任、工作落实情况。

(十)招投标服务中心。贯彻执行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关于招投标工作的管理办法及具体实施细则,负责受理招标前期资料备案申请,审查招标文件及招标办法。负责受理招标后期资料备案申请,审查招投标书面情况报告及投标文件;组织、管理、监督全区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全程参加招标会议,按规定的程序监管招投标活动,负责招标项目的标后监管工作;负责区建设工程招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并处理,力争实现零投诉目标。

(十一)建设工程造价站。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和区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定额、计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制定或补充本区建设工程造价计算程序、计价依据及管理办法;调解和处理本区工程计价纠纷,受法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委托,提供工程造价技术鉴定;负责建设工程标底(投标控制价)、非招标工程预算造价的备案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备案;负责建设工程竣工结算造价核准及备案,收集、储存、分析工程预结算资料,健全已完成工程造价数据库,配合市造价站定期发布本地工程造价信息;负责我区建设工程计价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变更计价的管理工作;负责对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保修金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的造价进行审核把关;负责全区杆线迁移的资金审核。

(十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负责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的监督;负责区管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施工现场监督及质量安全事故处理工作;负责施工现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负责建筑工地渣土扬尘治理工作;负责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负责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保障与支付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和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上报工作;查处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受监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监督工作;负责区管项目的食品安全、交通安全工作。

(十三)集镇建设服务中心。贯彻执行建设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监督本地区小城镇、集镇建设中长期建设规划落实情况和年度建设任务完成情况;指导和管理辖区小城镇、集镇建设综合开发以及居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村、镇供水(职能划归其他单位)排水、污水、垃圾(职能划归其他单位)处理等建设规划和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房屋管理、建筑队伍以及村镇建设档案、河长制、防汛抗旱等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工程质量及安全监督工作。

(十四)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全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与管理;负责全区公租房租赁补贴资金的审核与发放;负责全区老旧小区改造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拟定全区住房保障政策发展规划和年度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政府有关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和资金监管。

(十五)城市小区物业指导服务中心。贯彻执行相关领域法律法规;负责指导和协助街道办事处、城市社区居委会落实属地物业管理责任;负责城市小区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的指导工作并依法进行备案批复;负责指导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市中心城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新建商品房首次归集除外);负责对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报修工程项目的现场勘察确认和竣工验收,并指导规范资金拨付审批流程;负责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单位履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负责市中心城区物业服务企业和外地物业服务企业入区的备案及日常活动的指导规范;负责市中心城区物业管理信访事项的处理及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负责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宣传和物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协助相关职能单位处理已竣工交付使用房屋工程质量问题;指导后期物业管理项目公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工作,并做好后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备案。

(十六)房屋征收测绘队。负责全区征收房屋的测绘、丈量工作;负责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测绘及主体结构认定、分类并绘制被征收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负责被征收人提出的有关建筑面积及主体结构认定的问题解释答复;负责管理征收房屋测绘资料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十七)房屋征收确权办。贯彻执行相关领域法律法规;负责对全区房屋征收合法性及确权工作。

单位职能

(一)承担牵头推进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城乡建设、房地产业、住房保障、区级立项工程建设、风景名胜区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和供水、供气、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及法律、法规;研究制定相关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

(二)承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运营管理及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贯彻执行上级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编制全区城镇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政府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和资金监管;协助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负责全区直管公房和保障性住房的经营管理。

(三)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监督指导各类建设工程造价、标准定额的实施。

(四)指导和管理全区建筑活动。按分级管理办法,负责组织区管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后期评价工作,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对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区级立项和区直单位及市级委托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报建审查和施工许可等管理工作。

(五)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中心城区小街小巷、区管城市主次干道和乡镇集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协助重点工程建设:负责管理和指导乡镇燃气、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建设;指导和监督全区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负责全区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指导风景名胜区及自然遗产相关的保护工作。

(六)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及农村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区重点镇的建设工作,组织国家、省级重点镇、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传统村落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七)承担推进全区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进步的责任。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负责建筑节能、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的制定,组织建设科技项目攻关和新技术开发利用,管理行业科技成果。

(八)承担推进全区小城镇减排的责任。组织实施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管理和重大减排项目实施,推进城镇减排

(九)拟订行业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建设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建设系统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承办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职业资格管理的有关工作。

(十)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编制建设口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监督城乡建设资金使用情况。

(十一)承办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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