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永定区 |
分类: | 政府机构 > 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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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夏令时)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冬令时) |
电话: | 0744-8596880 |
地址: | 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大道255号(永定区政府区治大院内) 邮编:427000 |
单位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档案、财务、资产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新闻宣传、舆情管控、来信来访、督査督办、机要保密、图书管理、报刊征订发行工作;负责机关后勤服务工作,指导、协调治安保卫、政务公开工作。
(二)人事股(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及各级各类学校的机构编制、干部配备、教师调配、招聘录用、考核等有关工作;负责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负责或指导教育系统干部、教师和职工的表彰奖励工作;规划、实施全区各级各类学校校长和教师队伍建设工作;按有关规定组织和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聘任制度、教师职务制度;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知识分子和专家工作;负责特级教师工作;负责教育系统教师档案的日常管理及整理工作;负责教育系统人员及工资统计工作;负责中小学教师培养的统筹规划和专项培养计划的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学科带头人和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工作;组织教育系统教师、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其他管理人员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党群、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全区语言文字和推广普通话工作。
(三)规划财务股。负责拟订全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负责中小学布局调整;负责全区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发布和事业发展监测;统计并监控全区教育经费投入、执行情况和教师工资发放情况;编制区本级教育经费预决算;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中央、省、市和区本级教育专项经费、各种外资和捐赠款;协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各级各类学校收费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学校建设标准,指导协调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建设安全工作;指导编制各学校基建投资计划;承担区本级教育部门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协调管理全区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指导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后勤管理工作。
(四)审计股。负责全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履行内部审计职能;组织对教育系统经常性的经济活动和重大的经费事项开展审计调查;负责对中央、省、市和区本级对政下达的各类教育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协助查处教育系统内部有关单位或人员违反财经纪律、法规的行为和案件。
(五)基础教育一股。负责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国防教育、特殊教育和民族教育的宏观管理工作;执行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基本政策及基本教育教学文件与评价标准,组织指导基础教育的教育教学改革;指导中小学德育工作;参与中小学布局调整;负责示范性高中、特色实验高中、省级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乡村学校少年宫建设及报批认定的有关工作;负责普通初中毕业学业考试、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的招生及学籍管理工作;归口管理中小学教材(含音像教材)及配套用书。
(六)基础教育二股。贯彻落实学前教育的的方针、政策;负责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及扶持政策;负责全区各类幼儿园宏观管理及业务指导、课程建设,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负责幼儿园园长及幼儿教师培训工作;做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数据上报及用户管理工作;指导学校体育、卫生与健康、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学校艺体活动及对外体育竞赛和艺术交流活动。
(七)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股(民办教育股)。承担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协调指导终身教育工作;执行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学指导文件及评估标准,指导教学改革;指导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调整、教材配备、招生和学历学籍管理等工作;组织职校学生的职业能力考试;指导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的德育工作;协调指导全区农村、城市教育综合改革;拟订全区民办教育发展规划;综合指导全区民办教育改革和发展;牵头组织民办学校设置评议,协调组织对民办学校进行综合性检查评估;规范民办教育办学行为,协调处理民办教育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共同性矛盾和问题。
(八)教育督导室(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承担全区教育督导实施工作,负责制定全区教育督导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对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制定教育督导评估标准和方案,对全区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实施督导评估和教育质量监测,牵头组织教育第三方评价工作;对教育重大题、热点问题开展专项督导和专项调研,向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全区督学责任区工作;办理区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法制行政审批股。负责教育部门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和办复工作;承办教育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及其证书、证件等统一发放工作,牵头负责组织实施网上行政审批工作,负责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动态管理和审批程序及流程的规范管理工作;负责推进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工作;负责组织教育系统普法和法制宣传工作;加强教育执法,依法推进控辍保学;推进本局依法行政工作;负责协调和指导全区教育系统依法维护稳定工作。
(十)学校安全监督管理股。指导督促各校、幼儿园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和应急预案;组织安全教育、应急演练和培训工作;组织进行安全工作检查考核,督促学校及时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做好安全信息收集、汇总及上报工作;负责各学校、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综合治理及周边环境整治工作;协调校园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善后工作。
单位职能: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拟订全区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各级各类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二)负责全区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执行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组织实施全区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三)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负责义务教育的指导与实施;负责普通高中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与民族教育工作。制定或组织实施基础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基本文件,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四)负责实施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制定或组织实施教学指导文件和教学评估标准,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建设和职业指导工作。
(五)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方案;统计监测全区教育经费的投入和使用情况;按有关规定管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及国外政府组织对我区的教育援助和教育贷款;管理全区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组织实施全区教育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
(六)指导全区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组织和协调教育系统的安全稳定工作。
(七)依据《教师法》规定,在职范围内主管全区的教师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各类学校编制标准;组织实施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八)组织并实施各类高等、中等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工作;协调制定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负责义务教育阶段学历教育的学籍管理工作。
(九)配合开展教育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以及汉语国际推广工作,开展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合作交流。
(十)组织实施全区教育督导工作。
(十一)统筹管理全区语言文字工作,制定全区语言文字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推广普通话和规范字工作。
(十二)承办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