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垣市生态环境分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及管理制度,制定规范性文件;负责贯彻执行各类环境保护地方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
机构信息
地区: 长垣市
分类: 政府机构 > 生态环境局
网址: 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 —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电话: 0373—8886851;
地址: 新乡市长垣市行政服务中心2楼生态环境(环保局)窗口
详细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及管理制度,制定规范性文件;负责贯彻执行各类环境保护地方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长垣市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全市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国家、省、市政府减排目标责任。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预算、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排污许可证等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乡镇(街道)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负责环境保护责任目标、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负责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市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责任。受市政府委托对全市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八)负责全市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实施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及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配合做好核设施安全、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执行国家、省、市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市环境监测网和全市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质量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长垣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地图
办事大厅
新乡政务服务网办事大厅入口

新乡政务服务网办事大厅入口

(查看详细信息)
办事机构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