郏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研究拟订全县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起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文物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机构信息
地区: 郏县
分类: 政府机构 > 文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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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夏季8:00-12:00,15:00-18:00     冬季8:00-12:00,14:30-17:30
电话: 0375-5117716
地址: 平顶山市郏县文化路171号
详细介绍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研究拟订全县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起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文物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统筹规划全县文化广播电视领域事业、产业和旅游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和高质量发展。

(三)管理全县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指导全县重点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设施建设,组织全县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对外合作和市场推广,拟订旅游市场开发规则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全县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相关门类艺术、各相关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全县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推进旅游惠民,推动文化惠民工程实施,扶助老区、贫困地区广播电视建设和发展。

(六)指导、推进全县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负责推进全县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

(七)负责全县文物保护和管理的监督工作,做好文物审批工作,组织全县文物资源调查,负责全县文物调查、勘探、考古发掘工作,申报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指导全县博物馆建设。负责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全县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负责动漫和网络游戏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市场监管。

(九)负责对全县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对全县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全县“智慧广电”建设和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广播电视系统安全和保卫工作。指导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十)指导全县电视剧行业发展和电视剧创作生产。监督管理、审查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动漫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全县性重大宣传活动,指导实施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

(十一)指导全县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会同有关部门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责任。

(十二)指导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县性、跨区域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三)指导、管理全县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对外和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及职责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组织协调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落实,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及提案、议案处理等工作,负责局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拟订全县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工作;指导本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部门预算、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负责全县文化广电和旅游系统统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政府采购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指导全县重点及基层公共文化广电和旅游设施建设。

(二)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承担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起草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服务等相关工作。指导全县广播电视节目的创作生产,监管、审查全县广播电视节目;指导、监管全县重大理论文献片、纪录片、电视动画片的创作生产和播出。承担全县电视剧制作的指导、监管工作,组织审查全县国产电视剧、对外合拍电视剧(含动画片)的内容,负责引进电视剧初审工作;指导、调控电视剧的播出。指导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发展和宣传;对全县信息网络和公共载体传播的视听节目进行监管,审查其内容和质量,承担节目应急处置等工作;指导网络视听节目监管体系建设,组织查处非法开展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行为;协调推进三网融合,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创新融合发展;管理发放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承担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审核工作。拟订全县广播电视事业科技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监测监管网的规划,推进广播电视有线、无线、卫星等传输覆盖体系建设;承担全县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业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有线电视付费频道、移动数字电视业务的监督管理等工作;执行广播电视节目评价政策,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监管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和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落地与接收;指导、推进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并实施监督;协调推进广播电视“户户通”、广播电视基础设施建设等重大工程;指导、推进全县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拟订广播电视有关安全制度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广播电视有线、无线传输设施和电台、电视台等重点单位安全保护工作。

(三)公共文化股(非物质文化遗产股)。拟订全县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政策及公共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公共文化服务和旅游公共服务的指导、协调、推动工作;指导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指导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拟订全县艺术事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艺术创作和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相关门类艺术、各相关艺术品种发展;指导、协调全县性艺术展演、展览以及重大文艺活动。拟订全县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艺术科研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文化和旅游科研工作及成果推广;组织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工作;指导全县文化和旅游装备技术提升;指导行业职业教育工作。拟订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县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指导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工作;建立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组织开展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组织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的传播工作。

(四)产业发展和资源开发股。拟订全县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领域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促进文化产业相关门类、旅游产业、广播电视产业及新型业态发展;推动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促进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指导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指导重大文化及相关产业项目实施;指导推进对外文化贸易。承担全县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指导推进全域旅游;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路线的规划和乡村旅游、休闲度假旅游发展;指导文化和旅游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指导文化公园建设;承担红色旅游相关工作。

(五)市场管理股(宣传推广股)。拟订全县文化和旅游市场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全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承担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拟订全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标准并监督实施;监管全县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指导服务质量提升;承担全县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承担全县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推广工作;拟订全县旅游营销推广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县文化和旅游市场宣传推广活动;做好文化和旅游品牌体系建设;协调全县重点文化和旅游区域合作,做好目的地和线路宣传推广工作;指导、管理全县对外及港澳台文化和旅游领域交流合作相关事务;承担政府、民间及国际组织在文化和旅游领域交流合作相关事务。

(六)文物股。拟订全县文物资源管理与开发利用工作规划;组织协调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发掘项目的实施;指导全县大遗址保护工作;指导社会文物的管理、抢救、征集和文物经营活动的管理;组织协调全县文物调查、勘探、考古发掘工作;负责全县文物科技保护、科研课题的管理;组织协调国家、省、市、县重点项目建设中的文物安全工作;依法组织查处文物违法重大案件;协同有关部门打击盗窃、盗掘、走私、非法经营文物等各种文物犯罪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文物安全保卫工作;指导、监督全县文物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建设项目审核,国有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审核,并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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